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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委托办理部分印刷复制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办法

2012/8/16 17:37:01 人评论

一、委托办理的事项

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着转变职能、高效便民、促进发展的原则,将属于省新闻出版局办理的部分印刷复制许可事项委托市、县两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

(一)委托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的事项

1、申请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

2、申请设立打字复印单位或者从事打字复印经营活动的审批;

3、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和打字复印单位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审批。

(二)委托市、县两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的事项

1、申请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出版物专项印刷企业的审核;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审核;

3、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出版物专项印刷企业,以及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审核;

4、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音像复制单位、可刻录光盘生产企业的审核;

5、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音像复制单位、可刻录光盘生产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审核。

(三)委托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事项

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承接印刷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的备案。
 

二、委托事项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和打字复印单位或者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和打字复印活动的审核、审批

申请人申请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打字复印单位,或者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打字复印经营活动,必须经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向所在地的设区市新闻出版局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审核部门要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核验拟设立印刷企业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对其厂房和印刷设备要进行现场勘验,对其他证明材料要严格核实其真实性。同时要符合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县、市两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盖章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制发书面通知书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和打字复印单位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审批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和打字复印经营单位变更名称、法人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审批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报告。应列明:印刷企业名称、性质、经营地址以及申请变更的事项和理由;

(2)变更法定代表或者负责人的,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任命决定,以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3)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印刷业经营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各设区市新闻出版局应当受理,填写《印刷企业变更主要事项审批表》,予以审批。属于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更换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盖章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属于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注销原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收回和注销的原《印刷经营许可证》,要及时交回省新闻出版局。

印刷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按照设立印刷企业的申报、审批程序进行。

(三)办理有关事项的审核

1、申请人申请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出版物专项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必须经县、市两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应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核验拟设立印刷企业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对其厂房和印刷设备要进行现场勘验,对其证明材料要严格核实其真实性;同时要符合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经审核后,符合申办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出版物专项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出版物专项印刷企业,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2、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包括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印刷企业,必须经县、市两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按照《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核验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对其证明材料要严格核实其真实性。经审核后,符合申办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应当依照上款办理。

3、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音像复制单位、可录光盘生产企业,以及电子出版物、音像复制单位、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必须经县、市两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按照国务院颁发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核验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对其证明材料要严格核实其真实性。经审核后,符合申办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的备案

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承接本省或者外省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必须在印刷前,到所在地的设区市新闻出版局备案。承接本省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应提交出版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和受委托印刷企业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接受外省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应提交经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盖章和出版单位、受委托印刷企业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

《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

申请人提交的印制委托书符合要求,各设区市新闻出版局应当受理。由经办人签名后,在委托书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对不符合要求的,须一次性指明,要求申请人补正。有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告知申请人理由和办理的时间。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各工序(包括重印、加印)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的印刷企业出具《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并分别办理备案手续。

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承接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因数量大、时间紧或其他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独立完成印刷业务,需要其他出版物印刷企业帮助印制的,可以由双方印刷企业向双方设区市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帮助印制。帮助印制的企业必须是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

图书、期刊印刷完成后,印刷企业必须及时向省新闻出版局和设区市新闻出版局分别缴纳样书各两册。
 

三、委托办理的职责

(一)省新闻出版局的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印刷、复制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制定全省的规划和实施措施;

2、统一制作有关许可证、登记表、备案表和文书格式;

3、指导监督受委托方依法履行职责,纠正委托事项办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行政相对人的投诉;

(二)市、县两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职责

市、县两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印刷企业资格条件和审批、审核、备案程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按时完成审批、审核、备案工作。同时将审批、审核、备案管理与经常性监督管理相结合,完善属地印刷、复制业监督机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各设区市新闻出版局要加强《印刷经营许可证》管理。领取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制作、盖章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后,要严格保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核发,详细做好使用记录,防止丢失,作废的《印刷经营许可证》要及时交回省新闻出版局。

2、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3、印刷经营者备案后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必须妥善保管两年,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印刷业经营者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的有效期内未从事所备案的印刷经营活动的,原备案手续过期,要求延续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未完成所备案的印刷经营活动要求延续的,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延期手续。

5、定期向省局报告委托办理事项的有关情况。各设区市新闻出版局审批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和打字复印单位,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批印刷企业的登记资料分别以软盘和《印刷企业申请表》的形式报送省新闻出版局,将上月审批的《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备案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第二联),按顺序装订后报送省新闻出版局;对履行委托办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新闻出版局报告;各设区市新闻出版局每年年底要就委托办理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属地印刷业的监督管理情况向省新闻出版局做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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