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出版物印刷企业的审批;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审批;排版制版专项、装订专项企业的审批。
办理机构及联系办法
办理机构: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本事项委托市、县两级新
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
地 址: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30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办公楼601室
电 话:0311-8641070
邮 编:050061
电子邮件: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号)第八、九、十条
办理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本审批事项收费三十元。依据为《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号,2001年8月2日发布);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价行费字2002第42号)
申办条件及数量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九条的规定,设立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印刷业总量规划为,我省到2005年印刷企业总量控制总数为5808家。其中,出版物印刷企业总量控制数256家;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总量控制数2076家。
此外,根据《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的规定,设立各类印刷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一、申请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二)有能够维持生产正常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报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企业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二)有能够维持生产正常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三)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报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申请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适应的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三)有必要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河北省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
(三)企业申请;
(四)企业章程;
(五)场地证明;
(六)验资证明;
(七)设备清单;
(八)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九)学历证明
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河北省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办理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内部工作流程:1、包装装潢、排版制版装订专项审批流程:市、县两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期限 20日)→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提出初步决定意见(期限 20日)→主管局长审批(期限 20日)。2、出版物印刷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市、县两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期限 20日)→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提出初步决定意见(期限 20日)→主管局长审定(期限10日)—局长审批(期限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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