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及联系办法
办理机构: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本事项委托市、县两级新闻
出版行政部门审核)
地 址: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30号省新出版局办公楼601室
电 话:0311-8641070
传 真:0311-8641070
邮 编:050061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号,2001年8月2日发布)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
办理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本审核事项收费三十元。依据为《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号,2001年8月2日发布);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价行费字2002第42号)
申办条件及数量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第六条的规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二)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三)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五)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应当多于外方。
(六)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书。
(二)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
(三)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办理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内部工作流程:市、县两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期限20 日)→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提出初步决定意见(期限20日)→主管局长、局长办公会审批(期限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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