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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机构编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2012/7/1 21:41:01 人评论

分类一:中国法规规章库

分类二:组织人事

颁布时间:1991-05-29

有效时间:1991-05-29

失效时间

颁布机构:新闻出版署

数据库:法律法规资料库

第一章 机构编制、干部管理的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署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的管理,完善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制度,根据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委的要求,结合我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构编制工作,须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明确职责,减少层次,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机构序列和已确定的编制数额,确定机构级别,规定领导职数,核定人员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

第四条 机构编制工作,应根据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及时对机构编制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 干部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六条 干部管理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七条 加强干部队伍的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干部队伍的增长。

第八条 不断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机构编制的管理

第九条 署机关司级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编委批准的“三定”方案设置;处级机构的设置、调整和编制的增减,由署人事教育司审核,署党组审批。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中层机构实行限额管理。各单位的机构限额由署核定。限额内的中层机构的设置或调整,可由各单位自行决定,报署备案,如超出限额设置机构,必须经署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由署核定,报请人事部批准。在核定各单位编制总数的同时,根据国家关于干部和工人岗位的规定以及各单位人员构成的实际情况,划分干部、工人编制。

第十二条 应充分发挥已有行政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作用,严格控制增设机构和扩大编制。各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机构,提高机构规格;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编制。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临时性机构的设置。属于职能部门的任务,应由有关部门办理,需协调的工作,可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解决,确需设立不增加编制的临时性机构,任务完成后,应随即撤销。

第十四条 全国性的协会,学会等社团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需由有关单位或组织提出报告,由署人事教育司商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报署审批。

第三章 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

第十五条 署机关领导干部职数按下例规定配备:

1、司(室)的领导干部职数,一般配备正职一名,副职一名。任务较重、人员较多的司(室)、经党组批准,可增设副职一名,具体职数在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总职数内确定。

2、处级领导干部职数按《关于署机关处级领导职务任命的暂行规定》([90]新人干字第140号)执行。

第十六条 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职数按下例规定确定:

1、领导班子职数,由署根据各单位编制总数和工作需要具体核定。一般3—5人;工作任务较重的最多不超过7人。

2、处级干部职数,由署核定限额,编制在5人以下的处(室)配备一职;6—15人的处室配被二职;16人以上的可配备三职。原则上处级干部与一般干部的比例平均不超过1:4。高等院校系(所)级干部按国家教委(87)教干字005号文规定配备。

3、科级干部职数,各单位可按照劳人干(86)50号文件规定,自行掌握,凡是设科的处级单位和部门不设正、副主任科员。

4、党委、纪委、团委、工会的干部,按中央组织部的规定配备,署在核定上述部门领导干部职数时按规定列入单位干部职数总额内。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在署核定的领导干部职数内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自行设立领导职务和增加领导职数。

第十八条 高等院校领导职数按国家教委(85)教计字090号文规定执行。

第四章 干部管理权限

第十九条 署机关干部任免按下列规定执行:

1、机关正、副、司级和正处级干部,由党组管理,人事教育司负责考核,办理任免手续。

2、副处级干部任免,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考核,提交主管部门工作的副署长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署长审批,党组成员阅知。

3、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的任免,由所在司(室)负责考核,人事教育司审批。

第二十条 直属单位干部任免按下列规定执行:

1、人民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新闻出版报社社长、总编辑为中央宣传部管理的干部、由新闻出版署协助中宣部管理。

2、其他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正、副局级干部,二级单位党政正职干部为署党组管理的干部,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考核,办理任免手续(附署管干部职务名称表)。

3、直属单位助理、人事处长、由本单位负责考核任免,在办理正式手续前,先征求署人事教育司意见,经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单位上述干部的任免按企业法有关规定执行。

4、单位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各单位在干部职数限额内审批,报署备案。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单位审批前,需征求署人事教育司的意见:

(1)属于越级提拨的;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拨的。

如无上述情况的中层干部任免,要及时向人事教育司备案,人事教育司在10日内予以答复后(超过10日者视为同意),方可正式宣布任免决定。备案材料包括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呈报表和考察材料。

第二十一条 干部在任职期间,因身体状况不佳,一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一般应予免职。

第二十二条 任命干部要严格按组织程序办事。坚持按中发(1986)4号文件和中组发(1986)3号文件精神执行,即:选拨任用领导干部,要经人事部门考察,广泛听取意见,集体研究决定;不能没有听取考核情况,就由个别领导成员临时动议,仓促作出任命决定,也不能以传阅圈批的办法代替集体讨论。

第二十三条 干部调配工作,要严格执行人事部规定的回避原则。属于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不能调入同一单位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直属单位调配、离退休等管理权限与干部任免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的计划管理。干部指标应与工人指标分开,由人事教育司统一管理。根据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从社会上和工人中吸收录用干部。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吸收录用,各事业单位必须经署人事教育司批准,署机关须经署领导批准,在吸收录用干部指标内进行。没有指标的,一律不得吸收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接收应届各类毕业生、军转干部由人事教育司实行计划管理,在署人事教育司下达的计划指标内进行接收工作。

第五章 专业干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业干部的评聘按下述分工建立评审组织:

1、在署党组统一领导下,成立署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组织全署职改工作的开展。各单位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职改工作的进行。其成员名单报署备案。

2、署设立专业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司局级单位设立专业人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处级单位设立专业人员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经署授权,有的单位可评审高级专业职务。各级评审委员会的建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级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成立须报署审批,其中,二级单位的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报主管单位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按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报署审批。署下达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各单位不得超过岗位数额聘任。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审批权限:

1、司局级单位负责中级以下(含中级)专业职务聘任的审批:处级单位负责初级单位专业职务聘任的审批;司局级单位的副高级专业职务和处级单位的中级专业职务,报署备案;司局级单位的正高级专业职务、处级单位的副高级专业职务由署审批同意后,由单位行政领导聘任。

2、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各单位行政领导聘任,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由署聘任,其中,二级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由主管单位聘任。

第三十条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及提高退休费比例,需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专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离退休制度。凡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报署备案。

2、对少数符合国发(1983)141号文规定的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需在单位专业指标限额内,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署审批。

3、对少数符合国发(1986)26号文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高级专家,由所在单位提出,报署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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