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社会保障出版发行事业的需求,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在各地设立代理发行站。为充分发挥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代理发行站(以下简称代理发行站)的作用,规范代理发行站的管理,促进出版社与代理发行站的共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发行站是劳动版职业教育与培训教材、劳动保障专业图书、音像电子制品及其他出版物发行的重要渠道,对于促进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应对代理发行站予以特别重视和扶持。
第三条 出版社和设立代理发行站的劳动保障厅局按照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共同做好代理发行站的管理工作。出版社负责对代理发行站的业务指导,协助其开展业务工作。劳动保障厅局负责对代理发行站的行政领导和管理,为其开展业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代理发行站的设立条件
第四条 代理发行站设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系统内,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配备一定数量具有图书及音像电子制品营销能力的业务人员。
第六条 具备适应工作需要的营业场所、库房、交通运输工具、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等基本经营条件。
第七条 建立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客户资料收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代理发行站站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对职业教育与培训教材、劳动保障图书发行工作比较熟悉,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市场营销与开拓意识、敬业精神和协调能力。
第三章 代理发行站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拟建立代理发行站的单位填写建站申请表(附后),经所在的劳动保障厅局审核盖章后,报送出版社。
第十条 复核和批复。出版社收到建站申请表后,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复核,并根据设立条件的要求,提出是否同意建站的意见,在3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及其劳动保障厅局。
第十一条 办理营业手续。接到出版社同意建站的批复后,申请单位及时到当地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营业手续。
第十二条 签订协议。在办妥营业手续30日内,出版社发行部与代理发行站签订有关协议。从有关协议生效之日起,出版社与代理发行站的业务关系正式成立。
第十三条 聘任站长。出版社和代理发行站业务关系正式成立后,根据代理发行站所在的劳动保障厅局的推荐,出版社和劳动保障厅局共同聘任站长。
第四章 代理发行站享受的优惠条件
第十四条 享受优于其他渠道的批发折扣和以码洋换码洋的优惠及站长奖励。
第十五条 享受书款结算优惠,每年可占用当年进货实洋一定比例的资金,于次年支付。
第十六条 享受出版社提供的财务人员、营销人员、库房管理人员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和及时供书、提供信息的服务。
第十七条 参加出版社组织的先进代理发行站评选活动,当选者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 代理发行站的义务
第十八条 依法经营,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发行劳动版出版物,为职业教育与培训和劳动保障事业服务。
第十九条 严格履行与出版社签订的有关协议,按协议要求及时完成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24号)和《关于制止侵权盗版违法行为的通知》(劳办发〔1997〕48号)等文件中有关技校公共课教材使用和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规定,不经销省内外自编技校公共课教材和机械、电工、电子、计算机等专业课教材;积极协助出版社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不从事任何侵权盗版和经销盗版出版物的活动;不发生损害出版社出版物在本地区发行与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发行业务应覆盖本地区各类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保证及时提供教材及配套的音像电子制品;覆盖本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保证及时提供各类业务用书及配套的音像电子制品;与有关书店、用户建立密切联系,把劳动版教材、图书及音像电子制品的覆盖面扩展到更广泛领域。
第二十二条 保证一定数量的发行量,省内各代理发行站年发行码洋总计不得低于40万元。
第六章 代理发行站年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代理发行站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报是出版社和劳动保障厅局了解代理发行站年度工作情况、考核其工作绩效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是评选先进代理发行站的重要依据,各代理发行站应按要求完成。
第二十四条 年报方式和内容。年报采取填写年度报告书的方式,其具体内容见《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代理发行站年度报告书》。
第二十五条 年报时间。每年12月底至次年2月底。出版社每年12月底前将空白报告书寄出,代理发行站次年2月底前将填好的报告书寄回,同时上报所在的劳动保障厅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代理发行站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有关协议,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出版社和所在的劳动保障厅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先进代理发行站评选资格和站长奖励、暂停享受优惠条件、暂停发货、撤换站长,直至终止代理发行协议重新组建发行站的处理:
1.发生直接损害劳动版出版物在本地区发行与使用的行为;
2.年发行码洋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3.年度退货超过规定标准;
4.不按协议要求及时回款或连续两年超过年度欠款额。
第二十七条 出版社对代理发行站欠款的追索有根据协议诉诸法律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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