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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25问(16~20)

2012/2/7 16:30:54 人评论

  劳动合同

  16、什么是劳动合同?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要求,对具有事业法人(含事企双法人)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全部在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对已登记为企业法人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

  17、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即应开始着手制定签订劳动合同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成立签订劳动合同领导小组,统筹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施工作;二是规范劳动人事关系,转制时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对本单位不同类型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进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三是建立劳动规章制度并经民主程序后向全体职工进行告知;四是制定劳动合同文本,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劳动合同书,劳动规章制度可以附件形式作为劳动合同书的补充;五是宣传讲解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使广大职工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消除顾虑;六是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由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书由双方各执一份;七是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名册应当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以备核查。

  18、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条款。对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以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19、如何界定、掌握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合同期限和签订时间?

  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包括本单位转制后全部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返聘和实习的在校学生。对档案在单位但人不在单位上班的,或不符合国家提前退休政策的内退人员,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人事关系,通知其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种类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转制前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计符合自身经营特点的合理的劳动合同期限架构,体现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转制单位应当自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转制前已进行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可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对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的编制内外人员,转制单位可在转制方案中明确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继续沿用原来的劳动(聘用)合同,但须依法变更合同主体和相关内容。

  20、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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