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
21、什么是企业年金?什么是企业年金基金?为什么建立企业年金?
根据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
22、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政策规定,遵循以下原则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第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第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促进企业经济转制及已登记为企业法人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可按照国家相关
效益持续增长;第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加重企业负担,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第四,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避免基金从事任何高风险的投资项目,确保基金在高度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是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建立企业年金的动议一般应由企业先提出,职工也可以提议;企业方和职工方通过集体协商,形成决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可以选择具有资格的投资顾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设计企业年金计划,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咨询。可以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确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人可以委托或选择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投资运营机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3、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备案程序及所需材料有哪些?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与分配方式;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权益归属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和恢复缴费的条件与程序;修改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与程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到单位注册(或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在京企业,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区(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子公司独立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所在区(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有异议或有修改意见的,通过面谈或书面形式提出,请企业进一步修改后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最后一次收到企业报送的企业年金方案文本的15日内向企业出具复函,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企业年金方案,集体协商双方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及单位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24、企业年金基金由哪些部分组成?企业年金如何缴费与领取?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额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25、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如何列支?
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关于企业年金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和《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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