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11、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和《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和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31号),为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依据。
12、什么是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月标准是什么?
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对于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还包括过渡性养老金。其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过渡性养老金,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自参加工作至1992年10月1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个人账户补贴额之和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补贴额计发办法为:1992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分别以1992年10月1日至参保缴费前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1992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分别以参加工作至参保缴费前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相应年度本市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比例,累计计算之后,再乘以本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账户补贴额只用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的计算,不计入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
13、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照《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文件规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从2012年7月1日起,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职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企业以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职职工2012年7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已经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央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14、转制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即2012年7月1日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手续,执行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按月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北京市结合本市现行规定,对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执行北京市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符合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由转制单位按原渠道继续支付;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执行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事业单位待遇标准时,差额部分由转制单位按照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转制后即2012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和京劳社养发〔2007〕31号文的规定,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15、如何保障转制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为保障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即2012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水平),其差额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加发比例逐年递减,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计发办法为:
2012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加发差额部分的90%;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加发差额部分的70%;2014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加发差额部分的50%;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加发差额部分的30%;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加发差额部分的10%。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执行企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再加发差额补贴。
对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在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算退休费时,计算基数封定在201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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