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
6、什么是清产核资?如何做好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又称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或单位,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企业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工作。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简称报刊出版单位)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分期分批按照规范程序转制。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报刊出版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教〔2009〕126号)等文件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主管部门应切实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报刊出版单位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对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报刊出版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报刊出版单位,应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三是报刊出版单位应在转制工作方案批复后6个月内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并按规定将清产核资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国资委批准或审核备案。
7、清产核资立项方案还需单独上报吗?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基本规程〉的通知》(报刊改办〔2011〕6号)规定,转制工作方案经批准后,视同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清产核资立项工作已完成,不再另行报批清产核资立项方案,但在制定转制工作方案时,应写明清产核资基准日、清产核资范围、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方案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其中,清产核资基准日一般应以转制工作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基准日;清产核资范围应以经批准的方案为准,包括报刊出版单位本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投资控股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由主管部门或报刊出版单位依法从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中选聘。
8、清产核资结果如何认定?
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报刊出版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核批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报刊出版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核批复,参考《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执行。经财政部或国资委审核批复的报刊出版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两年内有效。财政部、国资委审核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清产核资结果时,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另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报刊出版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国资委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账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9、什么是国有资产评估?哪些转制单位需要开展国有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是指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工作。
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如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出现合并、分立、清算以及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等情况,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要求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仅转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10、什么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如何进行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3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财管〔2000〕116号)文件规定,已取得或申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其中,转制前已取得产权登记证的报刊出版单位,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未取得产权登记证的报刊出版单位,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拟注销的报刊出版单位,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办理产权登记时,由事业单位转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以财务审计报告为主要依据;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以经备案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为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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