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闻出版局
河 北 省 版 权 局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全省行政处罚案卷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办字〔2005〕5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法办〔2005〕45号)要求,我局决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具体流程如下: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立案工作由有关处室按职能分工负责。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查,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二)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处室负责调查取证。
(三)违法行为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调查处室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处罚意见及立案、调查取证情况。同时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送达听证申请告知书。
(四)调查处室应当将行政处罚意见书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连同立案审批表和其他证据材料送政策法规处复核。
(五)政策法规处应当对行政处罚意见书等书面材料进行认真复核。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政策法规处及时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政策法规处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依据,提出复核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不需要听证的,政策法规处提出复核意见后退回调查处室,调查处室将处罚建议、政策法规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查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调查处室根据上述处理决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并负责送达。
(六)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者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调查处室应当自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在15日内将上述材料报省政府法制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备案。
(七)调查处室负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后,调查处室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结案后,调查处室应写出结案报告报主管局长审批并及时将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九)上述流程各环节所应遵循的时限分别按《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河北省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程序(试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三、我局重新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见附件),请与上述程序配套使用。
附件:河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请到主页表格下载栏目处下载使用)
共有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