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严肃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北省错案和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造成执法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错误的处理决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区分:
(一)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承担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四)局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由于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导致执法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执法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责任;
(六)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一)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执法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三)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法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执法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六)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执法过错由责任人所在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的局务会讨论确定;
(二)局机关设立由局领导任组长,监察室,人教处、政策法规处、及相关执法处室组成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
(三)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上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对其下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发现下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有错不纠时,责令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有争议的执法过错,上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下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执行;
(四)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在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五)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室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提出申诉。在复核期间,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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