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全国各音像出版单位:
为了加强对音像制品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我国音像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音像制品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度出版计划是出版单位下一年度准备安排出版的选题规划,是出版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保证出版质量,推进出版繁荣,促进产业发展,加强出版管理具有重要义。各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版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音像出版单位制定音像制品年度出版计划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贯彻发展先进文化的要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要进一步实施精品战略,增强创新意识,优化选题结构,着力提高音像制品的整体质量。
二、音像制品年度出版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选题名称、制作单位、主创人员、类别、载体、出版形式、节目长度、计划出版时间、内容提要等。报送出版计划为新版音像制品选题,再版音像制品不用另报选题计划。音像出版单位在报送出版计划前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切实提高出版计划的质量。
三、上报时间和程序。
(一)音像出版单位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送下一年度出版计划。每年3月1日至20日、9月1日至20日报送本年度出版调整计划。
(二)中央在京音像出版单位出版计划由出版单位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核。
(三)军队系统音像出版单位出版计划报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
(四)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自收到年度出版计划及调整计划之日起20日内,向音像出版单位回复审核意见。
(五)各省、 自治区、音辖市新闻出版局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选题计划汇总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六)新闻出版总署根据出版情况和年度出版计划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音像制品版号额度。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各音像出版单位的选题计划及调整情况核发音像制品版号及条形码。
四、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向我署报送年度音像制品出版计划审核情况时,应提交一份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计划汇总表和一份对本地各单位出版单位出版计划比较全面的分析报告。
五、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安排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请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音像出版单位认真做好音像制品年度选题计划的报送工作,多出优秀音像制品,为繁荣我国音像出版事业做出贡献。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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