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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业务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2012/8/9 22:00:02 人评论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举办业务培训班(含研讨班)的管理,提高业务培训班的质量,规范业务培训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署机关各司 (厅、局)、各直属单位、各署管社团(上述单位以下简称办班单位)。

第三条 举办业务培训班,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版权)方针政策、普及新闻出版(版权)法律法规知识为宗旨,以提高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公务员、各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作水平、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为目的。

第四条 举办业务培训班,要紧密结合新闻出版(版权)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主动为新闻出版产业改革发展大局服务;要坚持“按需施教、质量第一”的原则;要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质量,提高效果。

第五条 举办业务培训班实行总量计划控制,总署机关各司(厅、局)每年办班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两期。除总署教育培训中心之外,其他办班单位每年办班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期。确属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第六条 举办业务培训班实行归口管理,面向全国新闻出版(版权)系统举办的业务培训班,由总署人事教育司统一协调、统一管理。总署机关各司(厅、局)根据管理或业务工作需要举办的培训班,原则上由总署教育培训中心承办,不再以各司(厅、局)的名义单独举办全国性业务培训班。

第七条 各办班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举办培训班年度计划,于每年1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提交人事教育司。培训班计划包括办班时间、地点、教学内容、培训对象、使用教材、师资、经费来源等内容。

第八条 总署人事教育司对各办班单位的办班计划逐一审核,经综合平衡后,拟定新闻出版总署业务培训班年度计划,报署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由总署办公厅印发各办班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版权)管理部门。指令性的或重要业务培训班,由总署办公厅发办班通知,办班通知须经人事教育司会签。其他业务培训班原则上由办班承办单位发办班通知,同时抄报总署人事教育司。

第九条 未列入培训计划,但确属工作需要而必须举办的培训班,由办班单位提出意见,经总署人事教育司审核同意后,报分管该项业务工作和分管人事教育工作的署领导批准。

第十条 总署教育培训中心和其他办班单位,在具体承办计划内培训班时,要接受总署人事教育司和有关业务司 (厅、局)的指导和监督。各办班单位要在举办培训班1个月以前,拟定具体详细的教学方案,报经有关业务司(厅、局)审核同意并报总署人事教育司备案后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培训班原则上每期不超过7天。技术性培训班可视实际需要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10天。总署另有时间要求的,按总署要求安排。

第十二条 举办业务培训班,要尽可能利用总署各培训基地。培训基地条件不具备时,可选择到其它地点去办班,但不能到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明令禁止的十二个风景名胜区办班。

第十三条 举办总署有关部门规定的指令性业务培训班,无财政经费支持的,原则上以自收自支形式解决经费来源,办班单位可向学员收取必要的培训费和资料费。培训费要以支定收,要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和办班承办单位所在地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资料费和教材费按成本价格收取;租用宾馆饭店住宿办班,每人每天食宿费用不得超过200元。有项目经费资助的培训班(含指令性和非指令性),培训经费从项目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本着以支定收的原则向学员收取。收费标准由办班单位事前报总署计划财务司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经总署同意可面向市场举办的业务培训班,经办班承办单位所在地物价管理部门许可,其收费标准可考虑市场因素确定,但不得单纯追求经济效益。面向市场举办的业务培训班的各项收费标准,由培训班承办单位事前分项报总署计划财务司备案。

第十五条 所有业务培训班的收费,均要使用国家税务部门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 总署教育培训中心要制定授课人讲课费标准,经总署计划财务司审核备案后执行。署直系统各办班单位参照执行。各办班单位支付讲课费时,必须严格照章纳税。

第十七条 出国培训计划按本规定第七条程序提出,由总署人事教育司审核后,提交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综合平衡并拟订计划,报经署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列入年度外事计划,由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会同总署人事教育司执行。

第十八条 邀请外国专家业务讲学的计划,由各办班单位提出,报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审核,经主管该项业务的署领导和主管外事工作的署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外事计划,由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会同总署人事教育司委托有关办班单位执行。

第十九条 出国培训和外国专家讲学的收费标准,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由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会同总署计划财务司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 各办班单位与新闻出版系统以外的单位联合举办面向全国新闻出版系统的业务培训班,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总署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以新闻出版总署名义参与营利机构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凡未按本规定举办培训班,或者在办班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视情况作出处罚。

第二十二条 总署计划财务司、机关纪委负责对办班经费收支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办班单位要在培训班(含出国培训)进行期间,采取一定的形式,请学员对教学组织、培训内容、师资水平和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在培训班结束3周内,向总署人事教育司(出国培训还要向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报送办班总结。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颁布之后,新闻出版总署巳颁布的有关培训办班管理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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