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一:地方法规库
分类二:广西
颁布时间:2009-07-31
有效时间:2009-07-31
失效时间
颁布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物价局
数据库:法律法规资料库
各市、县物价局,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14号)规定,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区市场成品油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降低价格。降低后的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详见附表。
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6910元/吨和6l 7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即90号汽油每吨为65l0元,零号柴油每吨为5770元。
三、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五、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除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外,供方应再另倒扣实际运杂费,实际运杂费用由自治区物价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六、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七、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自治区物价局,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要在7月29曰l 5:00前将调价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以及市场成品油供求和库存情况分别用文字和电子文件报告我局价格处(传真电话:0771-5840409、585l771;电子邮箱:spjgc2008@163.com)。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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