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发票印制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发票印制企业(以下简称印制企业),是指由省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刷厂;发票是指由市(地级市,下同)以上国家税务局监制、管理的普通发票。
二、印制企业的确定
发票定点印刷厂的确定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发票印制的要求
1、发票防伪专用品(包括发票防伪专用纸和发票防伪专用油墨)、发票监制章由市以上国家税务局管理。印制企业必须按照市以上国家税务局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所规定的印制数量,向市以上国家税务局领取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
2、发票印制完成后,印制企业在向市以上国家税务局移送发票成品时,必须同时如数交回所领取的发票监制章及所余发票防伪专用品。
3、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必须按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发票印制通知书》进行印制,无《发票印制通知书》的,不得印制。
4、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必须使用市以上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纸张(包括防伪专用纸)、克度、油墨、版面进行印制,印制企业不得自行改变。
5、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必须按照《发票印制通知书》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办理,印制企业不得违反或擅自更改。
6、印制企业必须指定专人、专机印制发票。
7、印制企业必须设有防热、防冷、保温设备,保持印刷企业标准温度。
8、印制企业必须具备安全、防盗、防火、防水措施。对无安全设备的企业不得承印发票。
9、印制企业必须建立印制发票岗位责任制,并对各机台印制的数量进行登记。对印制发票的各联在移送到装订车间时,各自应办理移送接收签字手续。
10、印制企业对印制发票废页、废纸由车间妥善保管,清点进行登记,报经监印机关批准进行销毁,未经监印机关查验批准,印制企业不得自行销毁。
四、发票装订的要求:
1、印制企业的装订车间要对印制车间移送来的页数进行查实登记,按人分发,按人登记,分清责任。
2、发票各联应按顺序号整理,不得缺号、多号、重号;各联发票上、下格线一致,不得错位。
3、发票应按每本规定的份数装订,不得多页、少页、少份。
4、发票封皮应按规定的装订线进行装订。
5、印制企业装订人员对每本发票装订完后应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无误后在封底内页处盖章,以示负责。
五、发票质量检验的要求
印制企业必须设有发票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专门负责对发票质量的检验工作。
检验人员的职责:
1、检查发票各联颜色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检查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的颜色是否符合规定;
3、检查“发票监制章”印制位置是否准确;
4、检查发票各联页数是否按顺序排列;
5、检查发票号码是否按顺序号装订,有无多号、缺号、重号、错号情况;
6、检查发票各栏线条、字体、版面印刷是否一致;
7、检查整本装订线是否合格;
8、经质量检验,对合格产品由检验人员在发票封底内页盖章,以示负责。
六、发票监印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发票印制的管理,对印制企业实行监印制度。监印机关原则上由印制企业所在地的市国家税务局进行监印。
监印机关和监印人员的具体职责:
1、查验印制企业有无市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发票印制通知书》。
2、监督执行《发票印制通知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期完成印制计划。
3、监督印制装订质量,对不合格产品有权要求印制企业停印,经监印机关请示上级批准后就地销毁。
4、监督“发票监制章”的使用,禁止非法套印发票监制章。
5、监督按市以上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各联纸张、克度进行印制,对未征得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同意,私自改变纸张、克度,监印机关有权要求印制企业停印,经监印机关请示上级批准对已印制的半成品、成品就地销毁。
6、监印人员对印制发票的废页、废纸,报经监印机关批准查验销毁。
7、监督发票印制、装订、入库、保管、领发的全部过程的安全,防止发票泄密、丢失、被盗以及水、火、霉等损失。
8、按时收缴“发票监制章”并严格进行保管。
七、发票保密的要求:
发票印制属于绝密,为了防止人为破坏,确保安全印制发放,印制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发票印制期间,印制车间、装订车间、发票专用纸库、成品库,未经主管厂长批准,或监印人员许可,任何非本车间人员和保管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发票专用纸库和成品库。
2、对印制发票的种类、数量、各联用纸和纸的克度、专用油墨、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纸的特征等不得外传,如有外传,对泄密人员要立即调离;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有关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印制发票各联,任何人不得私自带出车间。触犯有关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4、在发票印制车间以外,不准悬挂发票印制挂牌,不准书写、粘贴有关发票标语、保证书、印制计划产量进度等。触犯有关法律的,要追究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八、发票保管领发的要求
1、印制企业的发票成品库房必须设专人保管。
2、发票成品入库时,应办理接收签字手续,并凭入库单对成品发票印制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详细登记。
3、发票成品出库时,成品库房应按印制企业出库单开出的发票种类、数量、起止号码付票,同时登帐。
4、发票成品库房必须设有防盗、防火、防霉等安全措施。无安全措施的,不得作为发票库房。
九、门卫管理的要求
领购发票的单位车辆拉运发票时,门卫必须查验领购发票出门证(由印制企业设计,报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备案),无出门证的,不得放行。
十、凡有违反本规定的,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二十八、三十一条之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十二、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省国家税务局以前制定的有关印制企业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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