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一些约定俗成的品名,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眼影、粉底、护发素、精华素、面膜等;
*同一系列的化妆品,香型、颜色等不同,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时,必须在产品名称中加以标识以示区别。
★ 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为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避免消费者错误选择和使用化妆品,必要时,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警示信息,以提醒消费者。所有化妆品标签上均应标识“本品可能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例如,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防晒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详细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染发类化妆品还应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
*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适用于敏感皮肤或者类似词语的各种化妆品都必须在说明书中注明‘在使用前先作小面积试用试验’;
*下列类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标注相应警示语:
产品 标签应注明警示语
气雾器产品
﹡产品不得撞击
﹡应远离火源使用
﹡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
﹡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
﹡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
﹡一次性灌装的气雾包装容器不得再次灌装
﹡仅限于外用
﹡喷雾时与皮肤保持距离,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
﹡当出现持久异味或分泌物时请到医院就诊
﹡使用后出现皮疹、刺激性或不适时立即停用
泡沫浴产品
﹡按说明使用
﹡超量使用或长时间接触可引起对皮肤和尿道的刺激
﹡出现皮疹、红或痒时停止使用
﹡如果刺激持续存在请到医院就诊
﹡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 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本产品不引起粉刺”、“经过敏性测试”等相关用语,产品应具有有效的临床试验报告或检验依据。
★ 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例如附件1所列)。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
★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附件2为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用语名单,卫生部将不定期对该名单进行增补。
注: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附件1: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的部分功能
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下列功能被认为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
☆清洁功能;
☆消除不良气味功能;
☆护肤、美容、修饰功能;
☆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九种特殊用途功能。
附件2: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用语
☆虚假夸大用语:如特效、高效、全效、强效、速效等;
☆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如除菌、抗衰老、生发、抗皱等;
☆医疗术语:如丘疹、脓疱、抗生素、免疫力等。
(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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