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合格评定的程序和方法COM/96/0191Proposal for a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on marking of packagingand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 for packaging 提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发布包装标志和制定合格评定程序指令的提案
基于欧洲共同体建立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的条款100a;
基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1994 年12 月31 日颁布的关于包装及包装废弃物的指令94/62/EC,特别是其中的第八款内容;
基于委员会的提议;
基于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基于理事会于1993 年7 月22 日所作的关于过于涵盖不同方面的评估程序的模型,以及有关使用CE 标志的规则。执行需依照189b 条款所列的程序。
鉴于识别标志对于消费者非常必要,它可告知消费者包装材料的属性,并为其选择不同种类的包装提供可能的依据。
鉴于识别标志对于消费者十分重要,它可以鼓励消费者再次使用或循环使用包装,以避免产生包装废弃物。
鉴于现在表示同一目的的多种不同标志的存在,因此急需统一可循环使用,可回收再生的包装标志,以避免混淆。
鉴于包装是一种在共同体中流通的商品,而理事会做出了关于标志的统一的决定,因此,本指令中确定的识别标志,将作为共同体中唯一表示可循环使用和可回收再生的包装标志。 鉴于识别标志与94/62/EC 指示中关于包装以及包装废弃物的重要条款的联系,必须确保关于包装的可循环使用以及可回收再生的理解与该指令相一致。
鉴于标志能被辨认,包装上面的关于成本的内容不作要求。
鉴于包装上的可循环使用以及可回收再生的识别标志,可自愿使用。
鉴于各成员国不得阻止本国市场中包装上没有可循环使用以及可回收再生的商品出售。
鉴于指令94/62/EC 适用于包装的要求,但是没有指出如何评定包装符合要求;因此有必要在评定符合条件上增加条款;
鉴于本程序不应当给制造商增加不必要的负担。采用以下指令:
第一条 本指令目标在于借助标志向消费者提供一致的信息,以促进包装的以及包装废弃物的循环使用以及回收再生。
本指令目的在于统一包装的标志,但建立在经营者自愿使用以及重复使用的标志基础上。
本指令建立的符合性评定程序同样适用于指令94/62/EC 的内容。
第二条 本指令的目的:
1. 可重复使用包装的含义应当符合基本要求,包括条款9 的第一二段以及附件二的第一段以及指令94/62/EC 中的第二段和条款11 中相关的包装中含有重金属浓度水平的内容。
2. 可回收再生包装的含义应当符合基本要求,包括第九条款中第一二段和附录Ⅱ中第一段和指令94/62/EC 中的3(a)或(c)或(d)以及第11 条款中相关的包装中含有重金属浓度水平的内容。
第三条
1. 在本指令的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给出的标志,应既可用于标示可重复使用包装,也可用于标示可回收再生包装。
2. 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这些标志只能被用于符合条款二所定义的包装。第四条 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禁止非本指令所提及的用于标示可重复使用以及可循环再生的图标的使用。
本指令对于任何国际上通过并采用的用于指令可重复使用以及可循环再生的标准,不予歧视。在条款6 中提及的委员会应检查在 ISO 中形成的关于显示包装属性的标准,以符合附件的内容,如果恰当,尽量避免造成贸易上的阻碍。
第五条
标示材料的文字以及简写,根据委员会决议96/。。。/EC 中所规定的定义系统,应当在图表的中间或是下面。
第六条 修正案应当符合附件以及在图表上取得的科学与技术上的进步,依照指令94/62/EC。应当符合在94/62/EC 中21 条款中规定的程序。
第七条 根据指令94/62/EC 中基本要求进行的包装及包装废弃物的评估程序,应当是内部产品控制(A 模型),在附件三中提及。
第八条 各成员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条款,应具备法律效力,以配合本指令在三年内开始生效。
第九条 本指令应在欧洲委员会的官方杂志出版当天生效。
第十条 本指令向成员国发布
共有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