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7 可再充装的联合国压力贮器标记
可再充装的联合国压力贮器必须清楚、易读地标上核证、使用和制造标记。这些标记必须耐久地标在(例如打印、雕刻或蚀刻)压力贮器上。标记必须标在压力贮器的肩部、顶端或颈部上或标在永久固定在压力贮器上的部件(例如焊接的颈圈或焊接在封闭式低温贮器外罩上的防腐蚀标牌)。除联合国容器符号外,标记的最小尺寸,对于直径大于或等于140 毫米的压力贮器必须为5 毫米,对于直径小于140 毫米的压力贮器必须为2.5 毫米。联合国容器符号的最小尺寸,对于直径大于或等于140 毫米的压力贮器必须为10 毫米,对于直径小于140 毫米的压力贮器必须为5 毫米。 6.2.2.7.1 必须使用下列核证标记:
(a) 联合国容器符号
这一符号仅能标在符合本规章对联合国压力贮器的要求的压力贮器上。
(b) 设计、制造和试验使用的技术标准(例如ISO 9809-1);
(c) 用在国际间通行的机动车辆所用的识别符号表示的批准国记号;
(d) 向标记批准国主管当局登记的检查机构识别标志或印记;
(e) 首次检查日期,年份(四个数字)后接月份(两个数字)中间用斜线(即“/”)隔开。
6.2.2.7.2 必须使用下列作业标记:
(f) 以巴为单位的试验压力,前加字母“PH”,后加字母“BAR”。
(g) 空压力贮器的重量,包括所有永久性附加的组成部件(例如颈圈、脚圈等),用千克表示,后加字母“KG”。这一重量不包括阀门、阀门保护帽或阀门保护装置、任何涂层或用于乙炔的多孔材料的重量。重量必须用三位有效数字表示,四舍五入至最后一位数字。对于少于1 千克的气瓶,重量必须用两位有效数字表示,四舍五入至最后一位数字;
(h) 压力贮器的最小保证壁厚以毫米为单位,后加字母“MM”。水容量小于或等于一升的压力贮器,复合气瓶或封闭式低温贮器不需要这一标记;
(i) 如果是用于压缩气体、UN1001(溶解乙炔)和UN3374(乙炔,无溶剂)的压力贮器,以巴为单位的工作压力,前加字母“PW”。如果是封闭式低温贮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前加字母“MAWP”;
(j) 如果是用于液化气体或冷冻液化气体的压力贮器,以升为单位的水容量,用四舍五入至最后一位数的三个有效数字表示,后加字母“L”。如果最小或标称水容量的数值是整数,小数点后面的数字可以略去;
(k) 如果是装载UN1001 溶解乙炔使用的压力贮器,则空压力贮器、装货时不拿掉的配件和附件、多孔物质、溶剂和饱和气体的合计重量,应用四舍五入至最后一位数的两位有效数字表示,后加字母“KG”;
(l) 如果是装载UN3374 无溶剂乙炔使用的压力贮器,则空压力贮器、装货时不拿掉的配件和附件、多孔物质的合计重量,应用四舍五入至最后一位数的两位有效数字表示,后加字母“KG”。
6.2.2.7.3 必须使用下列制造标记:
(m) 气瓶螺纹的识别符号(例如25E)。封闭式低温贮器无须这一标记;
(n) 主管当局登记的制造商标志。当制造国与批准国不同时,制造商标志之前必须加上用在国际间通行的机动车辆所使用的识别符号表示的制造国记号。国家标志和制造商标志必须用空格或斜线隔开;
(o) 制造商给定的序列号码;
(p) 如果是拟装运可能使钢氢脆的气体的钢压力贮器和带钢衬里的复合压力贮器,字母“H”表示钢的相容性(见ISO 11114-1:1997)。
6.2.2.7.4 上述标记必须分成三组列出。 - 制造标记是放在最上面的一组,必须按6.2.2.7.3 所给的顺序连续列出。
- 6.2.2.7.2 中的使用标记应放在中间一组,如果要求有工作压力(i),试验压力(f)必须紧接在工作压力之后。
核证标记是最下面的一组,必须按6.2.2.7.1 所给的顺序列出。
以下为适用于气瓶的标记示例。
6.2.2.7.5 允许在侧壁以外的地方作其他标记,但这些标记必须作在低应力区而且其大小和深度不得造成有害的应力集中。如果是封闭式低温贮器,这种标记可做在镶于外罩上的单独标牌上。
这类标记不得与规定的标记冲突。
6.2.2.7.6 除上述标记外,每个符合6.2.2.4 定期检查和试验要求的可再充装压力贮器还须作出标记显示:
(a) 批准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机构的国家识别字母。如果该机构是由批准生产国的主管机关批准的,无须作此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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