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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中型集装箱及便携罐制造和试验要求(十七)

2007/10/13 0:00:00 人评论

(g) 确保有关压力贮器标准和本规章规定的试验和检查都进行了;和 

 (h) 按照6.2.2.5.6 维持有效的适当报告和记录制度。

  6.2.2.5.2.5 检查机构必须进行设计型号批准、压力贮器生产试验和检查以及验证是否符合有关的压力贮器标准(见6.2.2.5.4 和6.2.2.5.5)。  制造商  6.2.2.5.2.6 制造商必须:  (a) 按照6.2.2.5.3 实行有文件证明的质量制度;  (b) 按照6.2.2.5.4 申请设计型号批准;  (c) 从批准国主管当局保存的核可检查机构清单中选择一个检查机构;和(d) 按照6.2.2.5.6 保存记录。试验实验室6.2.2.5.2.7 试验实验室必须有:  (a) 一批具有组织结构、人数足够、合格和熟练的工作人员;和  (a) 适当和充足的设施和设备能令检查机构满意地进行制造标准所要求的试验。6.2.2.5.3 制造商的质量制度  6.2.2.5.3.1 质量制度必须包括制造商采用的一切要素、要求和规定。它必须以书面政策、程序和规范的形式有系统、有次序地记录下来。  内容特别必须包括下列方面的充分描述:  内容特别必须包括下列方面的充分描述:  (a) 管理部门在设计和产品质量方面的组织结构、责任和权力;  (b) 设计压力贮器时将使用的设计控制和设计检验方法、程序和系统行动;  (c) 将使用的有关压力贮器制造、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工序操作规范;  (d) 质量记录,例如检查报告、试验数据和校准数据;  (e) 按照6.2.2.5.3.2 进行的审计引起的管理部门为确保质量制度的有效运作进行的审查;  (f) 说明如何满足顾客要求的程序;  (g) 控制文件及其修改的程序;  (h) 控制不合格压力贮器、购买的部件、加工物料和最后材料的手段;和(i) 对相关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资格程序。6.2.2.5.3.2 质量制度的审计  质量制度必须首先加以评估确定它是否令主管当局满意地符合6.2.2.5.3.1 中的要求。  审计结果必须通知制造商。通知必须包含审计结论和任何必要的纠正行动。  必须令主管当局满意地进行定期审计以确保制造商保持并适用质量制度。定期审计报告必须提供给制造商。  6.2.2.5.3.3 质量制度的保持  制造商必须保持经批准的质量制度使它一直充足和有效。制造商必须将任何预期的变化通知批准质量制度的主管当局。拟议的变化必须加以评估以便确定经修改的质量制度是否仍然满足6.2.2.5.3.1 中的要求。  6.2.2.5.4 批准程序

  初始设计型号批准

  6.2.2.5.4.1 初始设计型号批准,应包括批准制造商的质量制度和批准将生产的压力贮器设计。初始设计型号批准的申请,必须满足6.2.2.5.3、6.2.2.5.4.2 至6.2.2.5.4.6 和6.2.2.5.4.9 的要求。

  6.2.2.5.4.2 想要按照压力贮器标准和本规章生产压力贮器的制造商必须申请、获得和持有批准国主管当局按照6.2.2.5.4.9 规定的程序为至少一种压力贮器设计型号签发的设计型号批准证书。

  这一证书必须应要求提交给使用国主管当局。

  6.2.2.5.4.3 必须为每一制造设施提出申请,申请必须包括下列资料:

  (a) 制造商的名称和登记地址,此外,如果申请是受权代表提出的,其名称和地址;

  (b) 制造设施的地址(如与上述地址不同);

  (c) 负责质量制度的人员的姓名和职衔;  (d) 压力贮器称号和有关压力贮器标准;

  (e) 任何其他主管当局拒绝批准类似申请的详情;

  (f) 设计型号批准检查机构的识别资料;

  (g) 6.2.2.5.3.1 规定的关于制造设施的资料;和

  (h) 设计型号批准所要求的技术文献,这些资料必须能够用于核实压力贮器符合有关压力贮器设计标准的要求。技术文献必须包括设计和制造方法,并且必须包括至少下列可用于评估的资料:

  (一) 压力贮器设计标准、显示各部件和组件的设计和制造图样;

  (二) 为了解图样和压力贮器预定用途所需的描述和说明;

  (三) 为充分界定制造工序所需的标准清单;

  (四) 设计计算和材料规格;和

  (五) 设计型号批准试验报告,要描述按照6.2.2.5.4.9 进行的审查和试验结果。

  6.2.2.5.4.4 6.2.2.5.3.2 规定的初次审计必须令主管当局满意地进行。 

 6.2.2.5.4.5 如果制造商得不到批准,主管当局必须以书面提供不给予批准的详细理由。

  6.2.2.5.4.6 在批准之后,按照6.2.2.5.4.3 提交的与首次批准有关的资料如有变动必须提供给主管当局。随后的设计型号批准

  6.2.2.5.4.7 随后的设计型号批准申请必须包括6.2.2.5.4.8 和6.2.2.5.4.9 的要求,但制造商须据有初始设计型号批准。在这种情况下

, 6.2.2.5.3 规定的制造商质量制度必须已在初始设计型号批准中获得批准,并且必须适用于新的设计。

  6.2.2.5.4.8 申请必须包括

:  (a)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此外,如果申请是受权代表提出的,其名称和地址;

   (b) 任何其他主管当局拒绝批准类似申请的详情;

  (c) 已获得初始设计型号批准的证据;和

  (d) 6.2.2.5.4.3 (h)所述的技术文献。设计型号批准程序

  6.2.2.5.4.9 检查机构必须:

  (a) 审查技术文献以便验证:

  (一) 设计符合标准的有关规定,和

  (二) 已制造的一批原型符合技术文献并且能够反映出设计;

  (b) 验证生产检查已按照6.2.2.5.5 的要求进行; 

 (c) 从原型生产批次中选择一些压力贮器并监督对这些贮器进行的设计型号批准所要求的试验;

  (d) 进行或已进行压力贮器标准中规定的审查和试验以确定:

  (一) 标准得到适用和满足,和

  (二) 制造商采用的程序符合标准的要求;和

  (e) 确保各种型号批准审查和试验得到正确、适当地进行。

  在原型试验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并且6.2.2.5.4 的一切适用要求都得到满足后,必须发给设计型号批准证书,其中载有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审查结果和结论以及识别设计型号所需的数据。

  如果制造商得不到设计型号批准,主管当局应提供以书面的不予批准的详细理由。

  6.2.2.5.4.10 对批准设计型号的修改

  制造商必须将按照压力贮器标准的规定对批准的设计型号作出的修改通知发证主管当局。如果这种修改根据有关的压力贮器标准是一种新的设计,必须申请随后的设计型号批准。这一附加批准必须以修改原始设计型号批准证书的形式给予。

  6.2.2.5.4.11 主管当局必须应要求将有关设计型号批准、修改批准书和撤销批准的资料通报任何其他主管当局。

  6.2.2.5.5 生产检查和核证  检查机构或其代表必须对每个压力贮器进行检查和核证。制造商所选择的在生产期间进行检查和试验的检查机构可不同于进行设计型号批准试验的检查机构。

  如果能够令检查机构满意地证明制造商有与制造业务无关的、受过训练的合格检查员,检查可以由这些检查员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必须保存检查员的培训记录。

  检查机构必须验证制造商进行的检查和对这些压力贮器进行的试验完全符合有关标准和本规章的要求。如果确定这一检查和试验不符合标准和要求,可以撤销由制造商的检查员进行检查的许可。

  制造商必须在得到检查机构批准后作出符合核证设计型号的声明。使用压力贮器核证标记可视为压力贮器符合适用的压力贮器标准以及本合格评估制度和本规章的要求的声明。检查机构必须将压力贮器核证标记和检查机构的注册标志贴在每个批准的压力贮器上或者授权制造商这么做。

  检查机构和制造商签署的遵章证明必须在压力贮器装货之前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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