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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立法,举步维艰中向前发展

2018/6/24 23:07:25 人评论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经过这半个多月来的观察,全国各地大部分的商场所销售的酒的外包装上大多数仍未出现“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或劝说语字样。甚至部分酒饮料的营业员根本不知道《通则》的实施,有些对其也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了解,具体细节就不甚知之。

     看到此,再加上之前实施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而相关产品仍过度包装的屡禁不止,等等这些,不得不让人思考我国当今包装立法的现状究竟何如?     根据一系列的数据表明,我国已是世界上名副其实的包装大国。在这里有关数据就不多作赘述。总的来说,包装已经渗入到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无处不在。但是,“大”不能就等同于“强”。       随着我国包装业的迅速发展,但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随之健全,伴随而来就是行业内的标准不一、竞争混乱,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以及对资源的极大浪费,这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并阻碍了我国包装业的整体发展。包装立法,已是我国当今整个包装业面临的发展瓶颈之一。  纵观世界包装业的发展,一些包装强国往往都具备了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行业标准。例如: 

 ■美国、加拿大规定包装内有过多空位,包装与内容物的高度、体积差异太大,无故夸大包装,非技术上所需要者,均属欺骗性包装.其中,美国在80年代末则由各州相继颁布了各自的《包装限制法规》。加拿大在1990年颁布了《包装议定书》和《加拿大优选包装法规》;

  1994年,欧共体在欧洲各国制定法规的基础上,正式颁布了《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指令》,要求各加盟国统一执行。对于虚假和过度包装,各国也有详尽的法律规范。德国政府规定如果厂商对商品进行一定的包装,就必须缴纳“废品回收费”,消费者若想扔掉包装,就要交纳“垃圾清运费”;

  1996年,英国通过《包装废弃物条例》,在全国推行包装废弃物收集与再利用处理系统,由居民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分类收集;

  ■1986年,德国就制定了《废物回收与处理法案》,1991年通过了《德国包装法令》,随后在1996年又通过了《德国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令》;

  ■1993年、1994年,法国相继颁布了《包装法规》和《运输包装法规》;

  ■1993年,奥地利和荷兰分别通过了旨在实行废物管理、减少包装材料损耗的《联邦废物管理计划》、《包装盟约》;

  ■1993年,日本政府也相继颁布了包装的《回收条例》及《废弃物清除条例修正案》;为了防止欺骗性包装,日本还制定了《包装新指引》,规定尽量缩小包装容器的体积,容器内的空位不得超过容器体积的 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售价的15%,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韩国规定过度包装是违法行为,政府以三大措施来规范厂商:一是检查包装,二是奖励标示,三是对违反包装标准的罚款处理。      可见,一些发达国家在上世纪就已经颁布了类似我们最近一两年才颁布实施的一些制度和通则,从中可以看出各国对包装业的立法的重视,尤其是在环保和过度装方面,更显具体和翔实。而这些国家,正是在包装业制订了如此的法律法规后,才使包装业的能一直保持着快速、健康、稳定的发展态势。从中,我们不难得知,一个产业要想能够稳固地发展和不断地壮大,就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上,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只有这样,在生产过程中才能对一些出现的问题进行规避和防范,对市场进行完善以及不断地扩充,也才能对产业整体的发展进行良性、正确的引导,实现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对包装行业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环保、消费、知识产权以及一些零散的行业法规和规章及标准中,但这些与发达国家相比,明显略偏i滞后。尤其是在近几年,包装俨然已经成为了我国出口商品遇到的最为频繁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给我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我国包装法律法规与国际法规及标准接轨中的法律问题,将是我国包装产业稳步、良性地融入国际市场的关键所在。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以环保法、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行业标准来规范包装产业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在目前也许是比较可行的一条路。但这样的方案使包装法律的体系比较凌乱,也无法全面、系统地解决包装产业所面临的法律挑战。况且,以民法来解决虚假、过度包装的问题,恐怕也是司法力所不能及的。因为虚假、过度包装所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权益,还浪费了社会资源,损害了环境。司法只能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对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问题却是无力解决的。

      制定统一的包装法,是解决包装产业面临的法律问题的最佳方案。但是,由于目前理论准备的欠缺和实务经验的不足,只能是一个长期努力的目标,而不是一个马上就能付诸实施的方案。近段时间的一些《通则》以及相关制度的陆续颁布,可以看出政府对我国包装业进行统一规范的必要性的重视。虽然涉及的范围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但毕竟是在逐步健全。俗话说,一口不能吃成大胖子,欲速则不达。

       但同时笔者也认为,对现行颁布的并已经实施的一些法律法规要有关部门实现强制实行的手段,对一些屡劝不改的企业要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法律、法规或通则熟视无睹的社会怪象。也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借助法律的手段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实现包装业真正的法治化,把我国的包装业引向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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