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经验表明,制药装备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为保证药品生产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装备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制药装备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因此,它应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就此,专家建议,制药装备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应包括3项具体制度:
一是对制药装备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制药装备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制药装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制药装备。这就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
二是对企业生产的制药装备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制药装备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安全质量关。
三是对实施制药装备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制药装备要加印(贴)市场准入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制药装备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做,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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