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近日通过了《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3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六大类产品必须有“身份证”,而对于擅自使用或者假冒、伪造商品条码等行为,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品条码,也即商品的“身份证”,江西省在商品条码应用方面尚存在一些不足。
《办法》规定,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六大类预包装产品须有商品条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饮料、酒、卷烟;药品、医疗器械;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农药、化肥、种子。
对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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