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加拿大广告有同业公会——广告标准委员会颁布了本国的广告标准法规,规定任何广告如违反这一规定,并拒绝改正,该委员会有权与媒介单位共同采取措施,终止该广告的传播。不过,尽管立法者三令五申,但每年还是有不少广告商以身试法,被“传讯”到该委员会“问罪”。
这一法规可归纳以下15条:
(1)不准在产品服务性能或价格可靠性上说谎或欺骗。该委员会极为重视广告给人留下的总体印象,而不是广告制作者个人的意向表达。
(2)禁止隐匿广告本身的商业意向,不准潜意识的广告出现。
(3)不准在产品或服务价值上吹嘘行骗,广告中的“价格单”、“零售建议价格”、“制造者价格表”和“公平市场价值”等术语,必须在广告出现的市场、地区有半年以上的先期合理销售。否则这些术语会被视为骗人的鬼话。
(4)广告中不能出现无颁发者目前实际意见的证明书和奖状。但展示某些用户的产品使用经历除外。
(5)严禁做诱售广告。必须让消费者有机会按广告所列条件购买产品和服务,不向用户出示产品和回避产品的某种特殊性能的行为是与该法规相抵触的。
(6)要讲公平竞争。不允许攻击或怀疑竞争者的产品和服务,也不能作贬低他人,提高自己的任何手脚。
(7)不准曲解引用专家、权威言论,杜绝引用根本不存在的“科学依据”。
(8)在提供担保或保证时,必须详细列出担保或保证的条件限度,必须告知担保人的姓名和地址。
(9)不准模仿其他广告的图片、标语或说明,以免消费者产生误解和混淆。
(10)不允许违反交通安全或可能引起危险事件的广告出现。
(11)反对在救济和援助残疾人方面空洞许愿。
(12)禁止以迷信和恐吓等手段达到扩大销售量的目的。
(13)禁止将儿童作为广告对象。
(14)不能刊载贬低他人身份、损害他人名誉的肖像和可能引起强烈公愤的任何内容。
(15)减肥广告在说明某食品、食物代用品、抑制饮食方法或特别设施时,还必须载明保持平衡的食物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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