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发[2006] 489号)新闻出版总署2006年5月23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按照《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小学教材发行费用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材,继续实行全国统一的发行费用标准。即:黑白版(含双色版)30%;彩色版28%。
二、实行中小学教材招标发行的试点地区,其发行费用标准,按中标后确定的费率执行。
三、少数民族地区教材发行费用标准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的发行费用标准以保本为原则,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全国统一的发行费用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参加教材发行招投标试点工作的少数民族地区,其发行费用标准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四、各教材发行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降价、减负的精神,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降低成本费用,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任务的完成。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发行工作中各种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非试点地区的教材发行工作,仍按原有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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