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加快推进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确保转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9〕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以及财政部、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8〕256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供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工作参考。
一、成立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应成立由主管出版社的领导同志负责的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本部门所属出版社的转制工作,研究制定转制工作方案,协调解决转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出版社转制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二、制定转制工作方案
1.转制工作方案内容。转制工作方案应包括:出版社的基本情况;转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转制的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出版社的管理体制,法人治理结构;清产核资立项方案(包括清产核资范围、基准日、聘请的机构等)和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资产)处置及后续管理方案;转制中涉及的社会保障和劳动人事关系的处理原则;转制后的组织结构;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发展规划(包括出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转制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转制中需要有关部门支持的事项等。
2.转制工作方案的报批。转制工作方案在与主管部门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经出版社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转制工作方案经批准后,视同出版社清产核资立项工作已完成,不再另行报批。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出版社转制工作方案经批准后,其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次完成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清产核资中严禁低价处置和私分国有资产。
出版社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聘请近两年内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
1.清产核资。转制的出版社应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认真做好对资产的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工作,并出具清产核资报告。清产核资工作包括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等方面内容。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出版社本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投资控股企业。出版社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清产核资过程中对转制前潜亏挂账、财产清查过程中新发现的资产盘亏(减盘盈)、毁损、报废、坏账等资产损失及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情况,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转制的出版社提出意见,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财务审计。转制的出版社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由主管部门委托经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3.资产评估。转制的出版社在完成审计后,由主管部门委托经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由主管部门或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出版社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
对出版社的资产评估,必须一次完成,不得将整体资产分拆评估。在整体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其净资产数额,作为出版社转制的依据。
4.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出版社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必须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清产核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审批;清产核资结果经财政部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实施转制、改制可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须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及处置批复、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资产评估报告附件,由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后,再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核准或备案。
5.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清产核资结果批复后,按照国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申办产权登记或变更产权登记。
四、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
出版社转制中涉及的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9〕16号)的有关精神,做好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方案应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转制的出版社自工商登记之日起,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后,其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全部移交北京市管理。具体移交和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等部门会同北京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国有资产管理
出版社在转制中涉及国有资产变更事项,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以及财政部、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8〕25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1.明确出资人和监管职能。在确定转制后出版社的产权归属的基础上,明确出资人。
出版社转制或改制后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直接履行其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出版社转制或改制后与原主管部门国有资产隶属关系不变的,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维持不变。
2.国有资产变动的审核。出版社在转制中,涉及资本结构调整、出版单位合并或分立等行政许可事项,须由出版社的主管部门报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投融资等重大资产变动事项,须由出版社的主管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核,经中宣部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出版社转制后,要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隶属关系,切实遵循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确保党对出版社的领导和出版导向的正确。
1.明确主管主办职责。同一部门(单位)内组建的出版集团公司,主管主办单位不变;跨部门(单位)组建的出版集团公司,根据资产规模和业务关系,另行确定主管主办单位;由中央和地方出版集团公司重组或并购的出版社,主管主办单位随产权关系变更;不具备资产重组条件的出版社,转制后主管主办关系暂时不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所属的出版社转制后,主管主办单位关系不变。
2.制定公司章程。出版社转制后,要根据《公司法》制定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机构。依据法定程序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聘请经营管理人员。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确保党委成员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总编辑人选须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对出版社社长、总编辑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
3.制定公司决策议事规则。制定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议事规则,保证党委(组)对出版社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切实保证正确的出版导向。
七、注销事业法人与进行企业工商注册
出版社完成转制基础工作后,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的有关规定,由出版社主管部门分别向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中央编办)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并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出版社转制过程中,凡不再保留出版社建制的,应办理出版许可证注销登记。
1.核销事业编制。已经完成转制基础工作的出版社,向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核销事业编制和注销事业单位手续。核销事业编制手续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批复。
2.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已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核销事业编制的出版社,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事业法人注销登记手续。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书和印章、公告。
3.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已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出版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凡原出版社冠以“中国”、“中华”字样的,经批准可继续注册使用。
4.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出版社转制过程中,涉及新闻出版行政许可或前置审批事项变更等,由主管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并持批复件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办理出版单位注销登记。出版社转制过程中,凡不再保留出版社建制的,由出版社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由主管部门负责履行注销出版社事业单位及出版许可证手续。
八、完成转制后备案
出版社完成转制后,需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并结合出版行业特点,制定全面、科学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形成现代企业管理体系。
出版社完成转制后,需将完成转制的工作报告及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材料报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结果、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落实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方案、法人治理结构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公司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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