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今天(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食品、药品等八大类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否则最高可处3000元罚款。
《办法》共六章44条,规定了商品条码的注册、变更、设计、印刷、使用和管理,以及违反《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公布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的八大类产品包括:①食品、卷烟;②日用化学品;③药品、医疗器械;④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⑤玩具;⑥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电线电缆;⑦汽车零部件及配件;⑧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规定并公布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据了解,我国常用的ENA-13位条形码相当于零售商品的“身份证”,其中前七位或八位是厂商识别代码 (包含前三位的国家或地区前缀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今后,上述八大类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使用商品条码。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使用的,质监相关部门会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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