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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2012/12/1 13:41:25 人评论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日报社、区内各出版社、报刊社、印刷厂、新华书店:

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有关奥运的宣传报道及相关的图书、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逐渐增多,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奥运出版物管理工作的精神要求,为进一步严格党的宣传纪律,坚持正确的出版舆论导向,结合当前国内外发展变化形势,特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一、加强出版环节的管理

(一)各出版单位在出版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出版管理条例》《音像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版物选题审批办法》、《新疆出版单位使用中国标准书号的管理办法》之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出版物选题的申报、编辑校对和审读等出版环节的管理。

(二)坚持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对《出版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属于重大选题范围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选题必须严格履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对凡包含地图、旗帜或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内容的出版物,均要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核对图文内容,进行重点审读,并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核和自治区测绘局审图后进入重大选题备案程序,批准后方可出版。

(三)坚持出版管理责任制度,按照“谁编辑谁负责,谁审读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出版物选题的论证、“三审”、“三校”,特别是印前审读的工作力度,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各类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报纸、期刊在出版过程中使用互联网信息,必须严格遵守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出版物使用互联网信息加强管理通知》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把关,并由此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五)凡具有互联网出版业务的出版单位,必须依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意见》,坚持正确出版导向,严格出版内容把关、审读,正确引导人民群众和广大学生依法理性地表达爱国诉求,不要跟风炒作,刻意渲染。

二、加强对报刊环节的管理

(一)各报刊出版单位以及主管、主办单位,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高度重视报刊的政治导向问题,增强政治责任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把好新闻出版关。

(二)拿不准的问题要请示,重要稿件按规定程序送审。尤其在奥运期间,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对批评性报道,掌握分寸和节奏,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口径进行报道,防止因宣传报道的绝对化、简单化和片面化产生不良影响。

(三)报纸发表或者转载涉及国家重大政策、民族宗教、外交、军事、保密等内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报纸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日期等。

(四)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持有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职业道德,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从事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者向采访对象索取不正当利益。
 

三、加强对印刷环节的管理

(一)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印刷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

(二)讲求社会效益,严格自律,依法经营,自觉抵制非法印刷活动。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如在印刷经营当中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三)各印刷企业在承接有地图图形、旗帜或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内容的图书、报刊、旅游宣传品、企业宣传册时,均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验证新闻出版、测绘等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审核手续。

(四)各印刷企业要严格执行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审批委托、境外印刷品审批备案以及规范利用互联网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等管理制度。
 

四、加强对发行环节的管理

(一)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发行企业依法持证合法经营,不得发行各种非法出版物和国家明令禁止发行的出版物;不得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不得超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

(二)非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开办“网络书店”或进行互联网上出版物的购销活动,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以及申请设立跨省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的,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批。成立中外合资发行企业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严格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自治区图书展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展书刊展销活动。自治区出版、发行协会及自治区具备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出版、发行单位,可以举办全区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主办或接受委托承办全区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各地州(市)举办图书订货、展销活动的,由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提前2个月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批。原则上各县不举办图书订货展销活动,且展销时间不超过7天。

(四)按照有关部门规定进口的境外出版物由新闻出版总署核准的出版物发行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发行或展销境外出版物,应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境外出版物不得用于营业性出租。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出版物参照境外出版物管理。

(五)按规定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应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核准的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出版单位在内部发行,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及个人均不得经营。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禁止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上宣传和刊登广告,禁止在门市部公开陈列。

(六)不具有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发行单位,一律不得从事出版物的总发行业务。出版物发行批发单位原则上在乌鲁木齐开展批发业务,零售发行单位不得跨地区开展出版物的征订发行业务,在我区从事发行征订及图书招投标业务的区外发行企业,必须具备总发行资质,并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批准,方可在区内开展业务。

(七)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物发行委托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出版单位委托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应使用统一的《出版物发行委托书》;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在出版物销售前,须将出版物样本报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审验,报送审验的出版物样本必须与所销售的出版物一致。
    各出版、报刊、印刷、发行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出现违规情况,须立即向上级机关和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消除影响。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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