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电子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新闻出版总署印发了《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新出政发[201O]9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依法依规建立电子书行业准入制度。依据国家现行新闻出版政策法规和《意见》有关精神,结合当前我国电子书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现就依法依规对电子书实行审批管理通知如下:
一、要依法依规对电子书产业活动实行审批管理本通知所指电子书是植入或下载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内容的集存储介质和显示终端为一体的手持阅读器。电子书作为一种新型出版物形态,其产业链主要包括内容原创、编辑加工、数字转换、芯片植入、平台投送、设备生产、市场销售和进口贸易等环节。这些具备出版产业活动的基本属性,应依法纳入出版管理范畴。
电子书既具有传统出版特征,又具有网络出版特征,是数字出版技术条件下传统出版载体和阅读方式的延伸。根据《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含有知识性、思想性数字内容的电子书属于电子出版物;通过网络为电子书用户提供内容的浏览、阅读、使用或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属于网络出版活动。对电子书产业链涉及的电子书内容原创和编辑出版单位、电子书内容资源投送平台运营企业、电子书内容数字化加工企业、手持阅读终端生产企业、电子书销售企业、电子书进口企业的设立,应按照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进口企业及互联网出版单位的有关法规规章实行前置审批管理。
二、要明确电子书审批事项的设立及审批的法规依据
1.电子书出版单位的设立及管理,根据出版方式的不同,分别按照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和互联网出版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书出版单位,指从事电子书内容原创和编辑出版业务及电子书内容资源投送平台运营业务的单位。电子书内容主要通过预先植入和网络平台投送两种方式出版,根据《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规定,预先植入具有知识性、思想性数字内容的电子书属电子出版物,须经依法设立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且按规定使用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要求,企业通过网络平台为电子书用户提供内容浏览、阅读、使用或下载等内容资源的网络投送服务属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须获得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互联网出版资质,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2.电子书复制单位的设立和管理,参照只读类光盘(存储有内容的光盘)复制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书复制单位,指从事出版物内容的数字转换、编辑加工、数字芯片植入的企业。从事出版物内容的数字转换、编辑加工、数字芯片植入业务是电子出版物复制活动,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电子书复制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复制经营许可证》。
3.含有预植内容的电子书销售单位的设立和管理,按照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书销售单位,指从事电子书的总发行、批发、零售业务的销售企业。销售含有预植内容的电子书是电子出版物发行活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要求,从事电子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及连锁经营业务等发行活动,须依法获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销售电子书的企业,要依法取得业务范围包含电子出版物总发行、批发或零售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4.含有预植内容或通过网络传输境外数据库形式的电子书进口单位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书进口单位,指从事电子书进口业务的企业。进口含有预植内容的电子书是电子出版物进口业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要求,从事电子出版物进口业务,须依法获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进口含有预植内容或通过网络传输境外数据库形式的电子书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包含电子出版物进口业务范围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发行含有预植内容或通过网络传输境外数据库形式的进口电子书须从依法设立的包含电子出版物进口业务范围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三、要认真做好电子书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将电子书产业活动依法纳入出版管理职责范围,落实机构和人员,对本地区电子书产业发展状况及企业从事电子书相关业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实行分类统计和管理,建立起电子书从业单位信息数据库。
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各类电子书企业,要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做好申请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为申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要切实履行好依法监管职责,规范企业行为,确保电子书出版和传播质量,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推动电子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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