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印制,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体制
1、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实行省国税局领导下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体制。
2、省国税局负责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的资格认定、制定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各项制度、对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省管普通发票的印制审批、普通发票印制防伪用品的销售审批、对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省辖市国税局负责对辖区内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普通发票印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其监管的内容包括:督促辖区内的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建立健全有关普通发票印制和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对辖区内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的普通发票印制活动及防伪用品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根据省局统一部署参与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市管普通发票的印制审批、普通发票印制防伪用品的销售初审、负责辖区内被取消普通发票定点承印资格企业的善后处理工作、对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协助省局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完成省国税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4、省及省辖市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作为我省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制度,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并明确专职的普通发票管理人员。
5、总局委托我省代管的防伪用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也参照上述原则进行。
二、强化对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的管理
1、省辖市国税局应当督促辖区内的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普通发票印制和生产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报省辖市国税局征管部门备案。具体包括:生产责任制度、质量检验制度、废票处理制度、防伪用品管理制度、保管制度、保密制度、安全制度、送货制度等。
2、省辖市国税局应当督促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建立发票印制和生产管理工作台帐,具体包括:承印发票明细台帐、防伪用品领用存台帐、库存发票及发票半成品明细台帐、送货(发票)明细台帐、废票处理台帐等。
3、省辖市国税局应当督促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严格按照省局《关于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知》及《发票样本》(苏国税发[2004]243号)规定的规格要求印制普通发票。
4、省辖市国税局发现辖区内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不能按时完成印制任务、违章印票或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时,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省国税局报告。
5、省辖市国税局对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的普通发票印制活动的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内容包括:发票印制情况、防伪用品领、用、存情况、各项发票印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检查情况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向省局作出书面报告。
三、规范普通发票印制审批程序管理
1、除总局明确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组织印制的普通发票外,其他普通发票由省辖市国税局负责按规定组织印制。
2、省辖市国税局应当按照“保证供应、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制定普通发票的印制数量计划,严格控制审批印有企业名称的普通发票,印有企业名称的普通发票的一次印量不得超过其一年的用量。
3、省辖市国税局应根据预计的普通发票需求编制分票种的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其中对由省局负责监制的普通发票,填制《普通发票印制申请表》,按季度报省局征管处。
4、各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指定的内容实施普通发票的印制生产,未接《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的不得擅自生产印制普通发票。发票印制主管部门在下达《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时应当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要求编排普通发票的代码和号码,不得出现错号、重号、跳号。
5、各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列明的票种、规格、数量、时间及送达地点等要求,将普通发票安全送达用票地区的省辖市国税局,并做好交接手续。
6、纳税人申请印制印有企业名称的普通发票时,应填制《XX市企业冠名普通发票申请表》。发票送达后,由省辖市国税局将此表与《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送货联)配套存档。
7、普通发票(卷式)的印制仍然按苏国税函(2005)436号的规定执行。
8、以上所涉及表式由各省辖市国税局根据苏国税函(2005)436号所附表式自行参照设计。
四、严格普通发票印制防伪用品的领用存管理
1、普通发票印制防伪用品包括:防伪油墨、发票监制章、发票印制用纸。
2、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领购普通发票印制防伪用品实行登记簿管理制度,领购时应填写《江苏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防伪用品购买审批簿》(附件)
3、各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应当建立普通发票印制防伪用品专人管理制度。需要购领普通发票印制防伪用品的企业,应在每月1到10日内填写《普通发票印制防伪用品购买申请表》,同时附报《普通发票印制防伪用品领用存情况表》,经省辖市国税局签注意见后,由专人报省国税局审批,审批同意后向指定单位购买。防伪用品领回后要实行专人管理、专库储存,确保安全,严防流失。
4、省辖市国税局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领购、使用防伪用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被取消定点承印资格,省辖市国税局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对该企业结存的普通发票印制防伪用品进行清理,并向省局书面报告清理情况。
5、总局委托我省代管的普通发票防伪用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国税局,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生产、销售情况进行监管,并于年度终了后的三十日内向省局书面报告监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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