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发票管理,规范程序,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涉外发票的印制、领购制定如下程序:
一、印制发票
1、设计式样用票人根据业务需求设计、提供发票式样,省局根据发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发票式样进行审定。
2、申请印制各市(地)税务机关应分别于每年6月、12月分两次向省局报送半年的发票用量,以便及时安排印制。因发票用量增加而需加印的,应提前一个月上报。
3、通知印制省局填写《发票印制通知书》一式两份(式样附后),一份留存,一份交印刷厂,通知印制发票。
4、印制发票印刷厂接到《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印制发票。承印发票完工后,填写《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一式两份(式样附后),报省局验收。
5、验收登记省局接到《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后,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后,在报告表中签字盖章。一份留存,据以登记台账,一份交印刷厂做记账凭证。发票入印刷厂仓库,由印刷厂保管。
二、购领发票各市(地)税务机关向省局领取发票时,应填开《发票购领申请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省局审批。省局审批时将市(地)税务机关领取的发票起止号码填写在《发票购领申请表》上,并签字盖章,一份省局留存,做为发出凭证;一份交印刷厂,做为出库凭证;一份市(地)税务机关留存,做为领取凭证,并凭此与印刷厂结算票款。用票人自行领票的,需向当地市(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发票购领申请表》一式四份(前三份同上,第四份用票人留存),经市(地)税务机关加盖公章后,到省局办理领票事宜。
本规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共有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