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税局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省局票证集中印制的定点印刷厂(套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印制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定点印刷厂根据省国税局票证管理中心《发票印制通知》下达的发票数量、规格,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发票印刷任务。
第四条 定点印刷厂须使用省局票证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的发票防伪技术及专用品(专用纸张和油墨、监制章等)进行生产。 按指定的发票印刷用纸和专用油墨, 制订印刷普通发票专用纸张用纸的订购计划,按生产的需求及时协调纸张的供应,并报省国税局票证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 启用新版票证时应制作发票样本经省局征管处审定并送省局票证中心备案后,方可印制。
第六条 发票印好后,定点印刷厂按各市国税局的需求计划安排发票运送,新版发票第一次启用时要按省局核定的需要向省局征管处、各市国税局附送“样本票”。
第七条 所有发票的印制数据(发票代码、号码、批次、数量、单价等)都需采取全面及时的电脑化管理,并录入全省发票四级仓管理系统。
第八条 定点印刷厂普通发票起运前2天通知各市国税局,报知发票的数量、品种等,以便各市局做好接收准备。普通发票送达第1站时,由押运员通知下一站普通发票到达的具体时间。依次类推。
第九条 为确保全省发票运送过程的安全,保证运送质量。定点印刷厂运送车辆每车配备2名司机,2名保安员,负责押运普通发票。搬运到库工作由印刷厂负责,当地协助请人搬运的,由印刷厂负担费用。如果运输普通发票车辆押运人员需过夜住宿时,可由当地市国税局安排押运人员食宿,食宿费由印刷厂自负,车辆停放场所由当地协助安排,安全保卫工作由印刷厂派出的随车押解保卫人员负责,当地税务部门协助。
第十条 各市国税局及定点印刷厂要指定专人负责普通发票的交接工作,提供交接人的照片、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给省国税局票证管理中心制作发票交接卡。
负责普通发票交接工作的人员如因工作变动,需提前书面报省国税局票证管理中心备案,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
普通发票交、接方必须凭发票交接卡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普通发票送达后,发票数量点清、代码号码核对无误后,押运人员与收票单位办理发票的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各市国税局发现普通发票出现印刷、装订、包装等质量问题,应当天电话先报告省国税局票证管理中心并随后书面电传上报。再由省国税局票证管理中心与定点印刷厂24小时内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各市国税局收到普通发票时应当场检查发票包装箱的封口是否完整,如当场发现问题各市国税局应先接收发票,以便运输工作按计划运送。过后由印刷厂派专人24小时内处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发票质量问题,应以保证纳税人按时购买发票为原则暂时作出应变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工作规程的票证定点印刷厂,由省局票证管理中心督促整改,多次违反、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的,由省局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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