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椐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为确保我市的各类文化典藏得到有效收藏、保护和合理利用,形成有地方文献和民族特色的文献资料库,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出版、编印出版物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文献,是指解释报道或有描写有关本地区的自然和社会各方面的文献信息资料及文艺创作品,在内容上具有地方性,又具有重复使用价值的文献,包括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
第四条 地方文献包括图书、期刊、报纸、图片、画册、磁盘、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
第五条 巴彦淖尔市文化体育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是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巴彦淖尔市图书馆是我市地方文献出版物永久收藏和保护单位,承担对地方文献出版物长期搜集、保管、编目、整序和流通利用的职能,设立“地方文献库”专人管理。
第六条 下列由国家政府设置的各类单位机构编印的出版物应当必须缴送样本:
㈠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校正式出版发行和非正式出版发行(内部交流)的出版物;
㈡新闻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报纸、刊物、图书等文献;
㈢各史志编纂部门编印的年鉴、文史资料、地方志等地方文献。
㈣各专业学会、协会编印的出版物。
第七条 鼓励下列单位、组织和个人自愿呈缴有关文献资料:
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编印的宣传册、产品目录、产品介绍说明书等有关文献资料;
㈡依法登记的民间组织编印的有关文献资料;
㈢个人编印出版的各类著译作品,包括文艺创作品。
第八条 出版物应在出版后30日内向市图书馆“地方文献库”缴送典藏本1至2册(套、盒、盘)。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随时可将文献资料寄送至市图书馆。
全市范围内的个人著述者(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在市内、区内外出版的各类著作、译著、画册、音像制品等,知名人士自愿捐赠的有价值的个人手稿,给予永久保存。
第九条 市图书馆应认真做好地方文献样本的接收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接收的样本进行登记并付回执手续,设立专藏,供读者查阅,并编辑《巴彦淖尔市地方文献目录》。单位或个人缴送典藏样本、种类和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市图书馆设专架陈列保管。
第十条 凡缴送的典藏样本,都将注明缴送单位或缴送个人姓名及缴送日期,并颁发《巴彦淖尔市地方文献出版物典藏证》,同时赠送借阅“优待证”。
第十一条 对属于保密资料的样本,应当按照《保密法》及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积极呈缴地方文献样本且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应当向公共图书馆呈缴出版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呈缴出版物的,由市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责令限期呈缴;逾期不缴的,处以应呈缴出版物价格的10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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