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2日,记者从蛟河市工商局获悉,近日,蛟河市工商局城东分局对辖区内的人参及其制品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执法检查时,对12家出售没有包装、标识的人参的经销商进行处罚,罚没款项达18500元。
据蛟河市工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说,他们在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人参经营者经营的人参没有包装或标识,在经营人参过程中没按规定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还存在冒用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蛟河市工商局提醒市民,根据《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商家不得出售没有包装、标识的人参。因为这样的人参可能来源不清,无法保障食用者的健康。
共有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