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山西省决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免征的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部门的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部门的海关监督手续费;商务部门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费、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质检部门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贸促会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费;新闻出版部门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农业部门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林业部门的林权证工本费、《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旅游部门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文化部门的文化市场证照工本费;伊斯兰教协会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求各有关收费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及时更改收费公示内容。省级有关部门要督促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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