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市印刷行业的管理,推动宁波市印刷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规范印刷市场的经济秩序,努力创建有序竞争环境,保护行业的共同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行规”)。
第二条 本行规是本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制定的自律性公约,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织部分。业内企业均应自觉遵守和维护。
第三条 本行规适用于宁波市区域内,从事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以及排版、制版、装订等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户)。
第四条 印刷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法令,贯彻执行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依法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企业必须具备《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两证一照)后,方可从事印刷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营、优质服务、遵纪守法、依法营业,加强行业和企业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自觉规范印刷生产、经营、管理等行为。
第六条 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加强企业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六项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工艺流程,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六条 鼓励员工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搞好员工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 加强行业团结、协作、互助、自律,发挥行业优势,共同承担市场责任,并以互惠互利的方式协调沟通解决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树立信用意识,增强信用观念,打造企业信用品牌。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十条 印刷企业必须按照《印刷经营许可证》中规定的经营项目进行生产,不得以超范围承接业务。《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一条 在承接书报刊印刷业务时,必须取得《出版物印刷许可证》,并验证承印单位的有关准印证,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二条 在承接包装装潢印刷品时,要严格遵守《商标印刷管理暂行办法》,严禁印制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对废次商标标识必须全部销毁。承接境外包装印刷品时,应遵守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印刷、保管和运输出境等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在承接其他印刷品时,要核实委印方相关证件,不得印刷有内容不实、图文虚假的印刷品。
第十四条 在承接广告宣传品印刷时,应遵守国家有关广告印刷品管理的规定,不得印刷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虚假广告、说明书等宣传品。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进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的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反对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企业和行业的权益,不得相互压价。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质量法》,加强质量管理。全面落实质量管理措施,提高产品质量。要以“以优质的产品取胜,以良好的服务取信”的原则,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用户满意的印刷品。创造条件加强实施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第十七条 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安全防火工作,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工商、税务、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有关法规。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十九条 宁波市印刷行业协会在市新闻出版局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十条 宁波市印刷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二)开展行业调查,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经有关部门同意,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四)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引进、投资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行业标准制订、质量管理、资质审查等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构,协调行业内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五)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创办内部刊物,开展咨询活动,参与组织展销会、展览会和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七)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第五章 行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行规的实施,对执行行规成绩突出的企业及法人代表,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进行公开表彰、宣传。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行规行为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严重者,采取行业曝光、舆论监督、开除会籍并建议政府执法部门吊销证照,直至诉诸法律。
第二十三条 凡不服处理,可以提出复议申诉,由协会组织调查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行规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行规解释权属宁波市印刷行业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行现经宁波市印刷行业协会二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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