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发程序
1.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 派员(不少于两人)实地考查。 对符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签署意见上报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请书后,对符合条件,且申请印制除烟草制品、人用药品商标以外商标标识的,经办人于五日内填写《印制商标单位审批表》,签署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核。科室负责人在五日内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报局领导审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经办人。局领导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认为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科室负责人。经局领导审批核准的,经办人应在五日内发给申请单位《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对符合条件,且申请印制烟草制品或人用药品商标标识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五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不符合条件的,五日内退回申请书并说明理由。
3.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齐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于五日内填写《印制商标单位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处室负责人在五日内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报局领导审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经办人;局领导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认为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处室负责人;经局领导审批核准的,经办人应在五日内发给申请单位《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应在五日内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4. 属于由国家、 省和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 可以由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并派员实地考查。考查应当在自收到齐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
5. 《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二、变更程序
1.变更:
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单位,申请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其变更程序与前述审批程序相同。应当着重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办理了有关《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和有关变更证明。
2.增加印制商标业务范围
已由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单位,需增加烟草制品或人用药品商标印制业务,应按前述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并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后三十日内,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原《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已取得烟草制品商标印制资格需增加人用药品商标印制业务范围,或已取得人用药品商标印制资格需增加烟草制品商标印制业务范围的,按上述变更程序办理。
三、注销程序
商标印制单位因各种原因不再承印商标印制业务的,原发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请注销报告和《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后,注销其商标印制资格。
对不再具备营业资格的商标印制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后,说明情况,签署意见并追回《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商标印制资格。
四、验证程序
1. 《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每两年验证一次。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齐备的验证书件后,十五日内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上报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国家、省、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直接受理申请并派员实地检查)。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齐备的验证书件后,属于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证书,且符合印制商标条件的,在三十日内予以验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验证。属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证书且符合印制条件的,十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验证书件并说明理由。
2.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齐备的验证书件后,对符合印制商标条件的,在三十日内予以验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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