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就已经正式实施,2004年经过修订,新《条例》施行,明确规定,任何印刷企业或者个人不得印制有违反宪法、法律内容的印刷品;不得非法印制证件、文件、有价证券、商标标识;不得印制含有淫秽、迷信内容或者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制侵犯知识产权的印刷品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举报违法印刷行为。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一经查实,可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金为罚没金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最高奖励不超过三十万元。进行违法印刷的单位个人等,由市出版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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