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七条、《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第八条。
二、备案条件、内容
(一)委托印刷的是国内出版单位正式出版的图书、期刊。
(二)本省出版单位委托省外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本单位出版的图书、期刊前,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三)本省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前,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三、应提交材料
(一)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须提交委托印刷的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二)本省出版单位委托省外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本单位出版的图书、期刊的,须提交本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三)本省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须提交出版单位及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盖章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四、办理程序、时限
(行政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内)
(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
(二)局印刷复制管理处对备案材料进行检查,核验有关备案记录,对教材印刷要核对有关用书目录和发行单位。符合规定的,在印刷委托书上加盖省新闻出版局备案专用章。
五、其它告知事项
(一)出版单位在验证经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备案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后,方可委托省外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制;
(二)出版物印刷企业在验证经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备案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后,方可承接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图书、期刊。
(三)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图书、期刊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企业的,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的印刷企业出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并分别办理备案手续。
(四)受理、备案承办部门: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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