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印刷、刻字业的合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印刷、刻字的单位(厂、社、室、所)和个体户,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印刷、刻字业,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发给治安管理登记证,再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能营业。开业后,因故歇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同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印刷、刻字业,应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按规定缴纳公安管理费,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要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特、防盗、防火和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
(一)制作公章、钢印,由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制作单位承制,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承制。
(二)对承制机关、团体、学校、军队和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公章,应凭县级公安机关核准的证明。
(三)对承制集体企业公章、个体工商业户图章的,应凭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县级公安机关核准的证明。
(四)承制钢印的,应凭县级公安机关核准的证明。
第五条 印刷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接印刷证明身份的各种证件、证书、介绍信等,须凭当地公安机关核准的证明,并详细登记备查。印刷宗教的经、像用品,需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核准的证明,由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二)印刷书、报、杂志、商标、广告等,按工商出版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印刷文件、图纸、资料和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笺,及有价证券、票据等,要凭委托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印刷单位要遵守纸印品统一编号的规定。
第六条 要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令,不得失密泄密,仿印仿造;不得擅自多印多刻,私拿成品或半成品;不得印制反动、淫秽、荒诞及迷信书刊、画片。
第七条 凡承担印刷、拍摄保密文件、图纸、书刊、资料、重要票证、证件的企业,要设立保密车间,指定专人拍摄印制,委托单位要派人监印、监销,严防泄密、被盗和丢失。
第八条 印刷、刻字业的职工,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任务。发现违法犯罪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九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非法印制淫秽书刊、画片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二有二十四日公布的《四川省印铸刻字业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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