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新闻出版署关于1999年上半年“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以下简称《集中行动方案》以及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国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验收条件的办法。
一、验收条件
(一)组织领导
1.将《集中行动方案》和《通知》报告当地党委、政府,按《通知》的要求联合组成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印刷业实施方案并上报全国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2.所在地党委和政府重视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给予有力指导。重点地区党政领导亲自挂帅抓印刷业清理整顿工作。
3.按《集中行动方案》“要进一步明确各地印刷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已设立新闻出版局的,由新闻出版局负责,未设立的,应指定相应部门负责”的要求,落实印刷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4.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对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公告等。
5.组织印刷业经营者和专业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印刷业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二)调查摸底
6.督促企业做好自查自检工作并认真准确填写《印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收齐调查表并认真核实。
7.摸清印刷企业底数,按要求分类汇总各类印刷企业的基本情况数据。
(三)取缔查处
8.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无证照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厂、点,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9.对翻印境外政治性非法出版物,非法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盗印辞书、工具书、教学用书及其他畅销书,伪造票证,非法印制假冒商标、广告、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由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对违规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由新闻出版等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制许可证,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11.对大案要案,所在地领导亲自督促检查,抓紧破案、结案,及时上报全国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压缩整顿
12.制定本地区压缩印刷企业的具体方案,提出具体压缩比例和压缩措施,要做到稳妥实施。
13.对生产经营场所、技术装备、基础管理、产品质量状况不符合印刷企业基本条件的,按要求进行了压缩。
14.出版物印刷企业一年内没有印制出版物,吊销《出版物印制许可证》:连续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非公司企业)或6个月以上(公司)没有进行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
15.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清理整顿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工作。
16.制定了本地区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宏观规划并组织实施。
17.清理整顿期间,没有审批各类印刷企业。
(五)整改验收
18.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验收条件和办法,并上报全国清理整顿的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19.组织符合条件的各类印刷企业认真填写《印刷企业登记表》,并按要求逐级审查,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对经清理整顿后符合条件的各类印刷企业,由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通知》规定的程序换发(或核验)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1.对不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采取限期整改措施。
22.将清理整顿的有关情况分类汇总,准确填写《印刷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一)、《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附表二),上报全国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23.对重点地区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组织验收并有验收总结报告。
24.对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并按规定上报总结材料。
二、验收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对所在地地(市)、县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组织验收。
1.以地市为单位,组织验收,其中的重点地区,以县为单位,组织验收。
2.重点地区现场验收、其他地区抽查验收。
(二)全国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组织验收。重点地区现场验收,其他地区抽查验收。
1.验收前,各地须向全国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下列材料:
①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总结。
②《印刷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
③印刷企业名录。包括: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复印、影印、打印企业及单位内部印刷厂(所)的企业和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
④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⑤取缔、查处、压缩的印刷企业情况(需报明企业名称、地址、企业类型、管理类别、处罚形式、处罚的理由和原因等)。
2.验收内容、方式。
①听取并审核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
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反映。
③到现场抽查核实等。
(三)在这次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中,凡未完成下列二项工作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本地区印刷企业的底数不清,未上报《印刷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2.未按验收条件的要求,进行取缔、查处和压缩,未上报《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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