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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2011/11/21 7:54:28 人评论

1999年10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就已经正式实施,2004年经过修订,新《条例》施行,明确规定,任何印刷企业或者个人不得印制有违反宪法、法律内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制含有淫秽、迷信内容或者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制侵犯知识产权的印刷品;不得非法印制证件、文件、有价证券、商标标识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举报违法印刷行为。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一经查实,可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金为罚没金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最高奖励不超过三十万元。进行违法印刷的单位个人等,由市出版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必要的资金、固定的生产场地和必要的生产设备;(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印刷企业或者个人承印出版物的,应当每季度将每一种出版物的样本一套送交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制省外出版物的,应当事先报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印制境外出版物的,应当持有关出版物著作权的真实合法证明文件,向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印制境外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的,应当事先向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已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或者《深圳市复印、影印、打印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印刷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承接印刷出版物的印刷企业,应当保留印制委托书、出版物样本和合同文本十八个月,以备查验。没有保留的,则由市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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