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出版物印刷企业:
为加强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四大准入”制度,根据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冀新出印字〔2010〕4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印刷企业(含打字复印)进行年度核验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范围和时间。
凡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含2010年新批准设立和变更登记事项的印刷企业)进行年度核验工作。年度核验工作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10日,各县(市)区的具体时间安排见附表。出版物印刷企业需在1月31日之前报送完毕。
二、核验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一)《河北省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填报)《石家庄市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打字复印单位填报)。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所获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内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状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对核验期内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国内外经济形势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有需要变更《印刷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企业,除填写《印刷企业变更申请登记表》、提交变更申请书及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
(七)审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出版物印刷企业200万元,包装装潢150万元,其他印刷品50万元。
(八)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少于800平方米,包装装潢印刷企业不少于600平方米。
(九)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一书一批印刷企业)应提交2种以上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十)其他有关说明的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需用微机填写后打印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待完成整个核验程序后,各县(市)区新闻出版局及印刷企业分别留存一份。
三、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出版物、一书一批、包装装潢、报刊专项和内资企业必须取得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其他印刷品、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必须取得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六)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自查报告和《河北省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附件1)《石家庄市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附件2)的印刷企业;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一书一批印刷企业)按规定提交质检报告的准予年度核验。对通过年度核验的,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2010年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出版物印刷、一书一批、包装装潢、报刊专项和内资企业必须取得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其他印刷品、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必须取得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见附件1);
5.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一书一批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提交质检报告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印刷企业重新写出申请,经验收合格后,解除整改,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2010年未参加年度核验,以及核验不合格的企业;
2.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3.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省新闻出版局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15日内仍未申报的,将由市局报省局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五、年度核验的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对企业填报的相关材料逐一进行核查,对材料不全或填报不完整的,要及时退回企业重新补正。如因材料不全未通过年度核验的,由企业自负。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出版物、一书一批、报刊专项、内资和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年度核验材料进行初审工作,对初审达标的企业材料报省局核验。
(三)各县(市)区负责对其他印刷品、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和打字复印单位的年度核验材料进行初审工作,对初审达到的企业材料报送市局核验。
(四)各县(市)区新闻出版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核验工作的实施细则,认真审核企业的年度核验材料,严格要求各印刷企业要认真详实地填写有关数据,按时保质完成好年度核验工作。
(五)各县(市)区要认真的对审核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企业分类、变更数目、停产数目、降级情况、存在问题、措施建议等。核验时一并报市局印刷发行管理处。
联系人:曲永伟 李晓昭
联系电话:86689361 86689362
附件:1.《河北省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
2.《石家庄市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
3.《2011年各县(市)区印刷企业年度核验时间安排表》
4.《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材料填表说明》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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