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第四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我局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二)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审查意见;
(三)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五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六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七条 经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局办公室认为需要,可以征求本机关内与被审查信息有关处室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处室应当积极配合并作出答复。
第九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发文审批单上。
第十条 局机关各处室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导致不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予以责令改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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