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机制,完善图书出版管理办法,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河北省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
第一条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全省出版单位的书号实名申领、发放及相应管理工作。
第二条 出版单位须按照出版规定,对所申报的书稿内容、书稿质量及其出版活动严格把关,承担相应责任。
1.出版单位在按规定完成书稿“三审”程序后,方可进行书号实名申领。
2.出版单位在完成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等重大题材作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书号实名申领。
3.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书号。
第三条 省内各出版单位在通过网络进行书号实名申领时,所填信息要完整、真实、准确。书稿出版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出版物信息,并在30日内按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送缴样书。
第四条 各出版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明确书号申领系统使用管理责任,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各出版单位应对书稿、选题备案手续、“三审”登记表、出版合同等重要文件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以便核查。
第六条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对各出版单位上报的书稿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核准,实行一书一号。
第七条 为便于工作,省新闻出版局确定一周内核发书号。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加急核发。
第八条 网络及系统如出现意外,影响书号申领,按新闻出版总署《书号实名申领信息系统应急处理方案》执行。
第九条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图书出版管理处不定期对出版单位书号实名申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局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提供虚假出版信息的;
2.不按《中国标准书号》标准使用书号的;
3.书稿出版后不按时间规定报送出版物信息及样书的。
第十条 出版单位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书号的,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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