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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减肥” 三大标准强制瘦身

2008/10/18 9:49:08 人评论

继对制药行业水污染排放及有毒物排放进行标准设定后,另一旨在为包括药品包装在内的商品“瘦身”的限制包装标准亦在酝酿之中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召开《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草案)》(下称《条例》)立法听证会,包括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在内的各界代表围绕“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法律责任”等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建议。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条例》执行,部分药品包装和大多数保健品包装未来将可能遭遇强制“瘦身”。

    三大标准强制瘦身

    近年来,我国商品过度包装问题日益突出,不仅浪费资源,加剧环境污染,也损害消费者利益,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批评之声不绝于耳。据国务院法制办调查了解,我国每年产生的2亿吨生活垃圾中,有4000万吨是包装物,其中很多属于过度包装,而每年仅包装废弃物就白白扔掉2800亿元,加上垃圾处理费用,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国家迫切需要出台相关法规,摆脱目前无法可依的局面,积极引导生产企业节约资源,严厉处罚过度包装行为,规范包装行业,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如是说。

    据了解,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都有对过度包装予以限制的法规和标准。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法规,仅在《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0条第2款中有一条原则性规定:“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同时,《循环经济法(草案)》中是以减少资源消耗和便于回收利用两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也没有对过度包装这一具体事项有非常细致的说明。

    作为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技术法规,《条例》主要以现有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基础。《条例》(草案)共7章44条,重点对节材和维权两方面提出要求,核心在于一个“度”,以便商家更好地界定何为“过度”。刘兆彬坦言,《条例》(草案)起草的难点就在“度”上,如何界定不同商品的“过度包装”、如何执行几个数字指标,需要不断完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以提供技术依据。

    记者获悉,该《条例》(草案)目前对于界定药品包装是否过度主要有三大硬性标准:一是商品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55%;二是除初始包装外,商品包装层数不得多于3层;三是除初始包装成本外,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5%。

    业内人士普遍反映三个硬性标准可能是影响未来药品包装变革的主要诱因。

    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跃翔表示,之所以对商品包装设定空隙率、层数、成本这三个限定值,一方面考虑到我国实际,另一方面也参考了其他国家限制过度包装的相关法规。“我国过度包装的主要问题是奢华包装和过大包装,因此这三项指标可以较好地起到限制作用。”

    针对三项指标的具体参数是否过“严”的问题,杨跃翔指出,三个参数都取了国家标准中的最高值。“应该说,正常的礼品包装都可以符合这一条件,更不用说一般日常用的商品包装了。”他指出,“我们开过几次专家论证会,大家普遍认为,三个技术指标也就是三个‘度’,符合我国实际,符合国际惯例。


    广东金康大药房总经理郑浩涛向记者表示,目前药品包装对于“三大指标”的执行程度可能困难不大,但某些分装的小包装药品有可能超过成本大于售价的15%的规定,但如果厂家控制得好,也可以在标准之下。郑浩涛认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对于药品包装的影响远不如普遍存在包装大、内容少,从价格到整体都比较讲究的保健品。

    成本操作性之虞

    据悉,在听证会上,有代表建议《条例》(草案)应充分考虑商品的档次和类型,不能一刀切。出席此次听证会的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公司包装采购部经理庞海超,对药品包装如何执行《条例》(草案)中的“三大指标”表示担忧:有的药仅有两小片,如果规定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55%,今后这类药如何包装?再有,非常珍贵的野山人参一般也就3~5克,但是根、须、茎长得非常分散,包装起来空隙率要求大,很难做到不得大于55%。

    据记者了解,对于药品包装的空隙率和层数问题,《条例》(草案)并没有对违规行为限期整改的期限做出规定,而且处罚仅规定“相关质检部门可对违规行为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限没下限,多多少少存在“一刀切”的感觉。有代表为此建议,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有关参数应根据不同类型产品进行制定,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危险品、普通商品等有不同的功能需要,不能统一空隙率和层数。

    此外,业内人士提出,目前并没有专业人员对商品的空隙率和包装成本占销售价格的百分比进行检验,商品成本是很多商家的秘密,部分包装企业也不愿透露包装成本价,因此,很难判定除初始包装成本外,商品包装成本是否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5%。而《条例》(草案)亦未明确“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5%”中的销售价格是哪个环节的销售价格。郑浩涛指出,有必要明确《条例》(草案)中的商品销售价格:“如果这一价格是出厂价,那么可能会有少许药品包装超标。但如果是零售价,生产企业可能会考虑到包装标准而定价,那么就不存在超标问题。”

    有专家强调,商品包装的目的是保护、美化商品,增加商品的市场竞争力,但过度包装浪费资源,加剧环境污染,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助长了奢华浪费、畸形消费的不正之风,与提倡节约型社会与循环经济、支持环保等理念相左。

    杨跃翔亦表示:“由于要计算包装成本,需要企业提供相关数据,目前这些操作起来可能会有困难,因此,国家标准中将这一项列为推荐性条款。”他透露,修订后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应该会提高该条款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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