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书》、《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待发证企业登记表、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各一份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为便于管理,审查合格企业和审查不合格企业的材料应进行分类。
在办理生产许可证过程中,企业发生名称变更,导致上报材料中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不一致的,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支持企业的发展,可由企业及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允许其在许可决定前进行变更。
审查中心对审查机构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以核实审查机构的核查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产品检验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参与核查工作的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要求,并对核准的企业进行编号,最后将审查情况及复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审定。
时限要求:审查中心应自收到审查机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复核。
审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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