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我国空心胶囊生产行业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制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提升产品档次,扩大市场份额,抵制恶性竞争,实现行业自律,营造公平有序协作发展的竞争环境,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经全体会员讨论通过制订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根据行业企业的意愿,由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空心胶囊专业委员会在我国空心胶囊生产行业中牵头制订和倡导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公约
第三条 各空心胶囊生产企业必须认真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合同法》和GMP管理规范等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守法自律,诚信服务,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行业的共同声誉和利益。自觉接受有关执法部门的检查,使我国空心胶囊生产企业成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行业自律的楷模,共同维护我国空心胶囊生产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条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共同维护本行业的利益。树立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努力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空心胶囊产品,实现服务承诺,认真履行职责。以诚为本,以诚取信,将消费者的健康放在第一位,争取做到企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一致性,把诚信作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以自己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参加市场公平竞争;坚决抵制在招投标中不合法的压级、压价,扰乱市场、恶性竞争;自觉维护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行业的合法利益。严格遵循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保证空心胶囊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第六条 保证企业用于空心胶囊生产的原辅材料,全部来源于有相应资质和合法有效生产许可证的正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生产过程严格按照GMP要求进行控制。
第七条 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提高药品质量的宗旨出发,坚决杜绝用蓝矾皮明胶和非药用辅料生产空心胶囊的行为,一致使用由药用明胶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用辅料在符合要求的环境中生产优质空心胶囊。
第八条 提倡公平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降低产品质量进行低价倾销和恶意提高产品价格等不正当手段。保证不组织、不参与各种恶性竞争活动,倡议通过有序的良性竞争来促进行业的发展和企业的壮大。
第九条 企业要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攻克生产技术难关,调整产品结构,全面提升产品的档次,提高产品质量,并努力完善自身的技术保障手段和计量检测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维护消费者的健康。
第十条 不得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反对私自以他人厂址、厂名、商标和品牌进行各种空心胶囊的生产与销售,各企业不得作有损害其他企业形象、信誉的宣传和虚假广告。
第十一条 企业要不断完善自身的售后服务体系,努力做好产品售后信息处理工作;建立市场的监督机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
第十二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大力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形成规范化生产体制,走科技兴企的道路。
第三章 签约企业权利
第十三条 签约企业在经营推广活动中可使用“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空心胶囊专业委员会行业自律公约签约单位”的称号,满足社会了解企业的诚信愿望,提升企业形象。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出现争议或投诉,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空心胶囊专业委员会可站在第三方立场邀请专家、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协调、调解,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利益。
第十五条 由空心胶囊专业委员会统一组织宣传活动,向制药企业推介签约企业和产品,以期得到全社会的监督和认可。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本公约根据自愿原则,具有合法、有效《药品生产许可证》及批准文号的从事空心胶囊生产并已成为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会员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公约,空心胶囊专业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议认为符合会员条件的企业可正式签约。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本公约签订企业(会员单位)有义务监督、督促大家认真履行本公约,发现任何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专业委员会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专委会还自觉接受广大用户及业内外人士的监督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的举报和监督。
第十八条 空心胶囊专业委员会会同药品检验部门不定期对空心胶囊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检评定,质量评定情况在协会的会刊和网站上公布,并在权威刊物及大众媒体上公开,劣质产品禁止进入流通领域。
第十九条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空心胶囊生产企业,一经查实,协会将进行内部通报,并责令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协会还将取消其会员资格,终止其签约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将报告国家和当地有关部门建议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发生违规、争议、矛盾、纠纷时,应向协会或通过协会向主管部门反映,由协会或通过协会由主管部门依法协商处理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自律公约解释权属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空心胶囊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签署本公约的空心胶囊生产企业将承诺遵守本公约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有效期为二年,经企业签章后生效。执行较好的企业可以续签。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一式二份,签约企业和空心胶囊专业委员会秘书组各存一份。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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