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8月17日以第6号局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这一规定的发布,明确了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原产地域产品85种。
依据规定,我国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两级管理。一级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和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保护办下设若干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另一级是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议,组织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组成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申报办向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提交申报手续,申请地域保护,受理并初审生产者的产品保护申请,管理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督管理。对各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轮廓为椭圆型,灰色外圈,绿色底色,椭圆中央为红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椭圆型下部为灰色的万里长城。在椭圆型上部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域产品”字样,字体黑色、综艺体。在产品说明书和包装上印制标志时,允许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转载自: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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