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Ⅲ
按条款7 提交样品的符合性声明(内部的生产控制)应描述的过程
1 由制造商或由制造商授权在共同体内设立的执行人代表,证明包装满足指令94/62/EC。由制造商或由制造商授权在共同体内设立的执行人代表应绘制符合声明。
2 制造商或由制造商授权的代表必需建立技术文件,在最终产品生产以后最少保存4 年,供任意相关的国家当局的检查。制造商或由由制造商授权的代表不驻共同体内,把产品投放在共同体市场上的责任人有义务保存技术文件。
3 技术文件必须能够表达产品与共同体指令94/62/EC 要求的符合一致的评定,必须涵盖设计和产品生产,特别地:
----产品的一般描述;
----概念的设计和生产的设计图等等;
----描述和为理解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一标准中的图表涉及指令94/62/EC 的条款10,适用于完整或部分地,并且回答和描述满足指令94/62/EC 的基本要求,标准没有涉及条款10 中的那一部分;
----设计计算的结果,执行的检测,等等;
----检测报告,包括测试证实重金属浓度水平符合指令94/62/EC 条款11 中的要求。
4 制造商或由制造商在共同体内设立的授权代表必须保留与技术文件一致的一个拷贝。
5 制造商必须采取必要的所有的措施,以便按技术文件生产的产品在生产的过程中依从以上第2 段,并且适合指令94/62/EC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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