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章介绍了欧盟根据指令94/62/EC 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和实施目标而制订的包装协调标准。EN 13427——EN 13432 共六个协调标准构成一个体系,是实施指令94/62/EC 的具体技术措施,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符合性合格评定的技术依据。
基于包装合格评定程序的特点和技术内容,为进一步说明,本章全文引入COM/96/0191。
1 支持欧盟指令94/62/EC 的协调标准(欧洲标准)
1.1 欧盟的协调标准harmonized standards(欧洲标准)
如果说欧盟的指令与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对应,则欧盟的协调标准(也称欧洲标准)也可与我国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相比较,主要体现在自愿性采用原则上。但是实际上还有很大的区别: 协调标准是根据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标准化组织之间签署的通则制定的,在征求各成员国意见之后,由欧盟委员会批准发布。 欧洲标准必须在国家层次上进行转换。这种转换意味着必须将相关欧洲标准等同转换成国家标准,同时所有相矛盾的国家标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废止。 协调标准是欧盟建立统一的欧洲市场的基石。 协调标准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欧洲标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规范。然而,协调标准仍然保持着自愿性采用的地位。
为进一步说明协调标准,以下给出EN 13427-2000《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欧洲标准的使用要求》的前言: 本标准是由技术委员会 CEN/TC 261(包装)制定的, 书记处设在法国标准化组织协会(AFNOR)。
本标准将在2001年3月之前转化为国家标准,或以同一的文本出版,与之冲突的国家标准将在2001年3月之前废止。
依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 CENELEC)的规则,下列各国的国家标准化组织应实施这个欧洲标准: 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本标准的规定关系到一个系列标准和报告的制定和应用。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受欧共体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委托,支持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已经在1997年生效的,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指令94/62/EC的要求。
1.2 协调标准EN 13427——EN 13432 (全文见附录12—附录17)
包括:
EN 13427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欧洲标准的使用要求
EN 13428 包装 制造和组成的特殊要求 资源减少的防止
EN 13429 包装 重复使用
EN 13430 包装 通过材料再循环评定包装可回收性的要求
EN 13431 包装 以能源恢复的形式评定包装可回收性的要求(包括最低热量值规定)
EN 13432 包装 通过合成及生物降解评定可回收性的要求 试验方案和包装最终验收的评定标准
1.3 协调标准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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